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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籌劃問題

按《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19號第二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則有(9500-3500)*30% = 1800;

應納稅收入總額:9500-3500-1800 = 4200.00;適用個稅率第二檔10%個稅率,速算扣除數105,計算應納個稅:4200*10%-105 = 3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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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制度《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魯甸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27號第四款:關於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的稅收政策

1. 自2014年8月3日起,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2. 自2014年8月3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3. 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直接捐贈或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或受災居民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4. 對專項用於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能夠提供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抗震救災證明的新購特種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符合免稅條件但已經征稅的特種車輛,退還已征稅款。

新購特種車輛是指2014年8月3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且車輛的所有者是受災地區單位和個人。

由此可見,捐贈部分可以全額稅前扣除,再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9500-3500-4000 = 2000,適用稅率仍為10%,計算得2000*10%-105=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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