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納稅擔保的方式包括

納稅擔保的方式包括

壹、納稅擔保的方式包括那些

1、納稅擔保的方式包括以下:

(1)保證。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作為納稅擔保人,向稅務機關提供相應的擔保;

(2)抵押。對於納稅抵押物來說,既可以是納稅人自己提供的,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

(3)質押。納稅人或擔保人提供動產或權利憑證,作為納稅的擔保。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壹)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

二、需要提供納稅擔保的情況有哪些

1、實施稅收保全措施之前的納稅擔保。在稅款繳庫期期滿之前由於納稅人的行為,致使國家稅款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2、出境納稅擔保。稅務機關對於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須向稅務機關提供擔保,否則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3、發生納稅爭議時適用的納稅擔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在與稅務行政機關發生稅務爭議時,可向稅務機關提供相應擔保,然後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壹種納稅擔保制度;

4、海關采取的納稅擔保。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發現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而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的擔保。

  • 上一篇:民國時期集美貌與才華於壹身的頂級二奶們
  • 下一篇:南京有哪些旅遊景點?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