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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調增未分配利潤要調增嗎

法律主觀:

我 公司 擬將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應繳納哪些稅?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 個人所得稅 的通知》( 國稅 發〔1997〕198號)的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 公積金 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因此, 股東 為個人,且為居民 納稅 人的,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股東征稅。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20號)的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股東為外籍個人的,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稅。 3.根據《 企業所得稅 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因此,股東為居民企業或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符合規定的免繳企業所得稅。 4.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股東為非居民企業且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法律客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

三、關於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壹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3、股東轉讓股權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於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4、在股東轉讓該部分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股東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後沒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於初始投資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征。

5、本通知所稱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註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征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6、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股東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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