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青島市某區國稅局處理的壹個納稅評估案例引起爭議。這令筆者意識到,有必要探討壹下征管實務中經常被刻意回避的問題,即納稅評估到底屬於什麽性質?它是否與稅務稽查有職權交叉?納稅評估案例之爭日前,青島市某區國稅局對A輪胎進料加工公司開展納稅評估。征管資料顯示,這家企業主要經營輪胎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主要生產原料全部依靠進口,輔料從國內購進。案頭審核企業的申報資料,分析其銷售收入申報數額增長率、出口銷售申報數額增長率和免抵稅額增長率等指標,評估人員沒有發現問題,但實地調查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後,評估人員發現企業存在?購進材料黴變損失未作進項稅額轉出?的問題,遂要求企業補繳稅款近百萬元。對此評估結論,該局內部出現了兩種截然不同的看法。壹種認為,這是壹個成功的納稅評估案例,體現了納稅評估的工作職能;另壹種認為,該案例存在問題,即主管稅務機關到企業調查實際經營情況,行使了屬於稽查局的執法權限,存在越權執法問題。納稅評估的本質是什麽筆者贊成第壹種觀點。理由是,納稅評估從上個世紀末發展到今天,經歷了人們對該事物認識上的壹系列變化。從納稅評估定義的歷史沿革,就可以清晰地觀察到這壹點。從《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籍個人納稅申報審核評稅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72號)開始,歷經國稅發〔2001〕1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43號),直至國家稅務總局於2010年發布實施《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納稅評估的主體始終是主管稅務機關,其相對人範圍則逐步擴大,由作為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最終擴大到所有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其客體也呈擴大趨勢,由納稅資料和日常征管資料擴大到納稅情況(既包括納稅資料,也包括能反映納稅情況的日常征管資料和相對人的其他資料,如賬簿、憑證、報表等,還包括納稅人經營現場等)。其工作手段也逐步由限定壹定的技術手段和方法擴大為不限定。其工作目的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情況以及履行扣繳義務的情況作出評價,進而作出處理。梳理來看,納稅評估的定義發展到今天,越來越接近壹個壹些研究文章刻意回避的事實,即納稅評估本質上是稅務機關行使稅務檢查權的行為。長期以來,不少研究者刻意回避這個事實,生怕納稅評估歸屬於稅務檢查會導致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交叉,於是刻意劃分納稅評估與稅務檢查的界限。這從納稅評估的前期定義對於其工作手段的限制可見壹斑。納稅評估應歸位於稅務檢查筆者以為,基於兩個理由,納稅評估可以且應當歸位於稅務檢查。壹是,這種歸位不存在理論上的障礙。雖然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並且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但我們必須搞清楚,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不等於稅務檢查權只能由稽查局行使。這是兩個概念,稅務管理同樣需要行使檢查權。而且,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是否交叉,並不取決於兩者是否都行使稅務檢查權。二是,這種歸位是實踐發展的客觀要求。這從前述有關納稅評估定義的發展脈絡可以得到證據。如前所述,起初,出於區分納稅評估和稅務檢查的目的,有關方面對納稅評估手段進行了種種限制。然而,隨著評估實踐的開展,人們發現,相對於納稅評估的目的而言,先前規定的納稅評估手段越來越不能滿足需要。於是,?松綁?開始了,先是部分稅務機關為滿足評估目的的需要,開始查看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賬簿甚至經營現場,逐漸地,國家稅務總局放開了對納稅評估手段的限制。《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對經評估分析發現的涉稅疑點,可按要求采取稅務約談、實地調查以及電話、傳真、信函、網絡等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進行核實,並做好相關記錄?對必須到生產經營場所了解情況、審核賬目憑證的情形,須經所在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要如實制作實地調查核實記錄。?到目前為止,納稅評估機構可以實行稅收征管法第四章規定的大部分稅務檢查權。長期以來,很多人被?必須區分納稅評估與稅務檢查?的觀念束縛,對納稅評估實踐產生了種種困惑,甚至認為納稅評估沒有法定依據,要求取消納稅評估,沒有認識到,納稅評估是稅務機關行使稅務檢查權的壹種工作方式,需要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要求不斷健全法律程序。
上一篇:末位淘汰制績效考核方法有哪些不合理的地方下一篇:南京林俊物資回收有限公司怎麽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