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者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
年齡壹般為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對於2022年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放寬到40周歲以下;
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擁護中國***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具備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中央機關及其省級直屬機構除部分特殊職位和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外,主要招錄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市級及以下直屬機構主要招錄高校應屆畢業生。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縣、鄉黨政機關,村黨組織或者村委會,以及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工作過。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退役士兵在軍隊服現役的經歷,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報考中央機關的,曾在市直屬機關工作的經歷,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直轄市區機關工作經歷視同為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計算截止時間為2021年10月。
地處艱苦邊遠地區的縣級及以下直屬機構,根據《關於做好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的意見》,可以采取降低學歷要求、放寬專業條件、不限制工作年限和經歷、單獨劃定筆試合格分數線等措施,適當降低進入門檻。對於通過降低進入門檻等傾斜政策錄用的人員,應當在所報考市轄區內的艱苦邊遠縣鄉機關最低服務5年;未滿5年的,不得交流到本市內的上級機關和非艱苦邊遠地區的機關,也不得交流到本省內其他市和其他省的機關。
現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工作人員,不能報考。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被開除中國***產黨黨籍的人員、被開除公職的人員、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報考者不得報考錄用後即構成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第壹款所列情形的職位,也不得報考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擔任領導成員的用人單位的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