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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在稅法上享有哪些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是稅法上的納稅主體,在負有納稅義務的同時,應享有相應的權利。修訂後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在總則中明確、集中、全面地規定了納稅人享有的權利,有利於調動納稅人的積極性,改善稅收征管關系,體現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是我國稅收法制進步的標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規定,中國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享有以下權利:(1)知情權。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納稅手續有關的信息。為保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享有稅收法律法規知情權,稅務機關應通過設立稅務公告、開展稅法宣傳、解答咨詢等方式,為納稅人了解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與納稅程序有關的規定(如辦理各類涉稅事務的時限、步驟、方法等)提供便利,實行公開辦稅制度。(2)保密權。在稅收征管過程中,稅務機關會了解到很多企業和公民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個人隱私,這些往往關系到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經濟利益和在市場競爭中的優勢。因此,《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其信息保密。細則第五條明確規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所說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秘密,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其保守秘密的技術信息和業務信息;“個人隱私”是指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不願意公開的秘密,如性關系、生育、收養子女等。但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並不是保密的,有時要根據案件情況予以曝光,因為侵犯了國家稅收利益。與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保密權相對應,稅務機關有義務保守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信息保密,稅務機關不得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有關信息用於稅收征管以外的目的。《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秘密;第五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查詢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存款賬戶和個人儲蓄存款時,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信息用於稅收以外的目的。(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納稅人的這壹權利,又稱減輕稅負權,是納稅人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享有的稅收優惠權利,旨在鼓勵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活動,以減輕稅負。《稅收征收管理法》不僅在總則中規定了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還在第33條和51條中規定了納稅人行使這壹權利的具體程序。值得註意的是,《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第三款僅規定納稅人有減稅或者免稅的權利,並不包括扣繳義務人。(4)陳述和申辯的權利。陳述是指當事人表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證據;答辯是指當事人對不利的意見和證據進行說明、辯護和反駁。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就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申辯。”第三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根據這壹規定,《稅收征管法》第八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就稅務機關的決定進行陳述、申辯。因此,陳述權是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享有的壹項重要權利。稅務機關作出處理決定時,當事人有權對自己的行為進行陳述、解釋、說明和辯解;聽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陳述和申辯,是稅務機關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有利於稅務機關全面了解情況,避免作出行政處罰等決定時出現偏差。(5)糾紛救濟權。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稅務機關的違法行為受到損害時,有權要求稅務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規定爭議救濟權對於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促進依法治稅具有重要意義,也是當前我國加強稅收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6)控告和檢舉的權利。這是我國公民享有的憲法權利。《憲法》第41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對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根據這壹規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檢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為當事人監督稅務機關是否依法行使職權提供了法律依據,對防止腐敗和濫用職權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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