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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29號)“第八條免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的納稅人,除提供第二條第(二十)項所列服務外,應當在第壹個免稅期內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後的其他期間,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1)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表(附件1);

(二)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服務或無形資產跨境銷售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壹)項至第(八)項、第(十六)項服務的,應當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四)提供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提交實際相關業務的證明材料;

(五)向境外單位出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的,應當提交服務或者無形資產購買方機構位於境外的證明材料;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納稅人發生第二條第(二十)項所列應稅行為的,應當在首次納稅申報期內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後的其他期間,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並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壹)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備案的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聲明(附件2);

(2)應稅行為享受零稅率,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免抵退稅時應提交的材料和原始憑證。

第十條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報送備案的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譯本,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單位蓋章。

納稅人不能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境外材料原件的,只能提供復印件,註明“復印件與原件壹致”字樣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單位蓋章;境外材料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譯本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單位蓋章。

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的境外證明材料有明顯疑問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65438年5月1日起施行。"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境外提供建築勞務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9號,2065 438+06):“1。境內單位和個人為有境外施工場地的項目提供施工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征免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9號,2016)第八條規定,與發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中註明施工地點在境外的,無需提供境外項目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境內單位和個人在境外提供旅遊服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29號第八條的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憑下列材料之壹作為境外服務所在地的證明:

(壹)旅遊服務提供者派業務人員陪同出境的,出境證件第壹頁和出境業務人員出境記錄頁復印件。

如有兩名以上出境業務人員,只需提供其中兩名人員的出境證件復印件。

(二)旅遊服務購買者出境證明第壹頁和出境記錄頁復印件。

如果有兩個以上的旅遊服務購買者,只需提供其中兩個購買者的出境證明復印件。

......

十壹、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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