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有知情權,納稅人有權利了解我國相關稅法和納稅程序;
2.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在壹段時間內保守秘密;
3.納稅人有權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加稅、減稅的決定進行陳述和申辯;
4.納稅的稅務機關屬於國家行政機關。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的部分規定及相關行為侵犯其權益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因國家稅務機關的有關行政行為受到損失的納稅人,有向行政機關申請國家賠償並賠償相關直接損失的權利;
6、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或通過某些渠道獲悉稅務機關的違法信息,納稅人有權提出投訴,也可向有關機關舉報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
7.針對相關稅收法規規定的減免稅條件,符合相關條件的納稅人可依法申請減免稅、退稅;
8.如果納稅人生活困難,面對這些特殊困難,不能按時納稅。對於這壹特殊的納稅人群體,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批準,允許納稅人延期納稅。延期不是永久性的,最長不能超過三個月。
義務是什麽?
1,依法稅務登記;
2.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及相關資料,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
3.將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4、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壞或擅自改動;
5、在規定的申報期內,如實申報;
6.按時納稅,否則需要繳納滯納金;
7.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8.依法接受檢查,配合稅務檢查;
9.及時提供相關信息,包括與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合並和分立等。
10,其他涉稅信息的申報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