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促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稅收優惠政策。 服務“三農”的稅收優惠政策。對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壹些涉農項目,如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等免征營業稅。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征增值稅,其他糧食企業經營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免征增值稅。企業從事稅法規定的農作物、中藥材和林木種植、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牲畜和家禽飼養、林產品采集、遠洋捕撈以及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對金融機構的涉農貸款給予稅收優惠政策。 支持教育事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托兒所和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和職業學校取得的符合規定條件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比照福利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以及教育獎學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對高等院校後勤制度改革後的部分項目收入給予營業稅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
促進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宣傳文化單位,如出版社、演出團體等,給予增值稅、營業稅優惠政策。對改革試點地區的文化單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在壹定期限內減免企業所得稅。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對動漫產業比照軟件集成電路產業給予增值稅、營業稅優惠政策。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醫院、診所以及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營業稅。對在我國舉辦的奧運會、殘奧會等大型體育運動賽事的組織者、參與者,在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進口環節關稅等方面給予稅收優惠政策,對亞運會、亞冬會等洲際賽事以及全國運動會等也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
扶持弱勢群體就業、再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企業,給予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對吸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隨軍家屬以及“兩勞”解教人員的企業,給予減免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對上述人員進行自主經營的,免征營業稅。對吸納“盲、聾、啞、肢體、智力”殘疾人員的各類福利企業,定額減免增值稅、營業稅;對安置《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殘疾人員的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給予按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的優惠。對應屆大學生自主創業創辦的企業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鼓勵社會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在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間,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11年1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起征點幅度調整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元~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元~500元。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調整為: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元~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元~500元。
3.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符合條件的技術研發與轉讓,實施了免征營業稅,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以及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的政策。 對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實施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的政策。 對符合條件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如特定建材產品、風力發電、抽采利用煤層氣等,及其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為主要原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實施了增值稅免征、即征即退、先征後返,免征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的政策。 對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符合規定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對低排量、環保型汽車的消費稅給予優惠稅率。
4.促進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 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對軟件產品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新辦軟件、集成電路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實行“兩免三減半”,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工資培訓費稅前全額扣除,集成電路企業實行再投資退稅,規劃布局重點軟件企業適用10%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允許按實際發生額的150%在稅前扣除。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對企業為生產高新技術產品以及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科技計劃重點項目等進口的關鍵設備以及進口科研儀器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鼓勵先進技術推廣和應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壹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轉制的科研機構,在壹定期限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壹定期限內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016年我國創業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的基本原則:促進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環境保護與節能,支持安全生產,統籌區域發展,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等,有效地發揮稅收優惠政策的導向作用,進壹步促進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
按照上述原則,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已將過去以區域優惠為主,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格局。 稅收優惠方式 稅收優惠包括減稅、免稅、出口退稅及其他壹些內容。
1、減稅。即依據稅法規定減除納稅義務人壹部分應納稅款。它是對某些納稅人進行扶持或照顧,以減輕其稅收負擔的壹種特殊規定。壹般分為法定減稅、特定減稅和臨時減稅三種方式。
2、免稅。即對某些特殊納稅人免征某種(或某幾種)稅收的全部稅款。壹般分為法定免稅、特定免稅和臨時免稅三種方式。
3、延期納稅。是對納稅人應納稅款的部分或全部稅款的繳納期限適當延長的壹種特殊規定。
4、出口退稅。是指為了擴大出口貿易,增強出口貨物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按國際慣例對企業已經出口的產品退還在出口前各環節繳納的國內流轉稅(主要是增值稅和消費稅)稅款。
5、再投資退稅。即對特定的投資者將取得的利潤再投資於本企業或新辦企業時,退還已納稅款。
6、即征即退。即對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在征稅時部分或全部退還納稅人。與出口退稅先征後退、投資退稅壹並屬於退稅的範疇,其實質是壹種特殊方式的免稅和減稅規定。目前,中國采取即征即退政策僅限於繳納增值稅的個別納稅人。
7、先征後返。即對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征收入庫後,再由財政部門按規定的程序給予部分或全部退稅或返還已納稅款。它屬於財政補貼範疇,其實質也是壹種特定方式的免稅或減免規定。目前,中國采取先征後返的辦法主要適用於繳納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8、稅收抵免。即對納稅人來源於國內外的全部所得或財產課征所得稅時,允許以其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或財產稅稅款抵免應納稅額。它是解決國際間所得或財產重復課稅的壹種措施。稅收抵免是世界各國的壹種通行做法。
9、加計扣除。是對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和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及其他國家鼓勵安置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在實際發生數額的基礎上,再加成壹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的壹種優惠政策。
10、加速折舊。即按稅法規定對繳納所得稅的納稅人,準予采取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提高折舊率的辦法,加快折舊速度,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1、減計收入。是指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取得的收入按壹定比例計減應稅收入。
2、投資抵免。是指對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創業投資的投資額和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壹定比例抵免應納稅所得額。
3、起征點。即對征稅對象開始征稅的起點規定壹定的數額。征稅對象達到起征點的就全額征稅,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稅。稅法對某些稅種規定了起征點。比如,根據財政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個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增值稅起征點幅度為月銷售額5000元~20000元;按次納稅的,增值稅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300元~500元。確定起征點,主要是為了照顧經營規模小、收入少的納稅人而采取的稅收優惠。
4、免征額。即按壹定標準從課稅對象全部數額中扣除壹定的數額,扣除部分不征稅,只對超過的部分征稅。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三
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壹)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