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納稅人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以及個人,納稅人需要按照相關所得向國家繳納稅費,同時也享有相應的權利:
納稅人享有的基本權利:
壹、知情權
納稅人有權向稅務局知曉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二、保密權
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局對納稅人的情況不透露。稅務局依法為納稅人的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嚴格保密。稅務局不得對外部門、社會公眾和其他個人泄露納稅人所有的信息。但稅收違法行為信息則不在保密範圍內。
三、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
納稅人可以直接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數據電文、郵寄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但采取郵寄或數據電文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的,需經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四、稅收監督權
納稅人對稅務人員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可以進行監督、舉報。同時,納稅人對其他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也有權進行檢舉。
五、申請延期申報權
納稅人如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核準,可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經核準延期辦理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局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六、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
如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比如說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重大損失的,或者當期貨幣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壹)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