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稅務機關辦理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不再要求申請人單獨提供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材料、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材料,改為申請人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填寫相關信息及申請理由;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連續3個月繳納稅款情況和資產負債表,由稅務機關在信息系統中主動核查。
擴展資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規定會涉及以下材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經辦人身份證件;
3.代理委托書;
4.代理人身份證件;
5.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第三條規定:
自2019年12月1日起,稅務機關辦理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不再要求申請人單獨提供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材料、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材料,改為申請人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填寫相關信息及申請理由;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連續3個月繳納稅款情況和資產負債表,由稅務機關在信息系統中主動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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