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因上述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申報納稅的,經縣級以上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申報。
二。稅務機關的工作程序
(1)數據接收
接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申請延期納稅申報所需的相關申請文件、扣繳稅款報告表等資料,並簽字確認。
(二)審核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申報延期納稅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材料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3)批準
經審核,可以延期納稅申報或提交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需要調查核實的,應及時轉管理崗處理簽署意見並報領導崗批準。
(四)批準提前納稅。
前款規定的延期申報報送,經批準的,應當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款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在納稅期限內預繳稅款,並在批準的延期內匯算清繳。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 (五)數據的清退、整理和預收。
對延期申報申請文件、延期申報批準通知書、定額批準通知書等內部資料進行返還、傳遞、歸檔,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扣繳稅款。
第三,具體事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未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辦理,但應當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款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預繳稅款,並在批準的延期內進行匯算清繳。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關於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並加收滯納金的規定,不適用於預繳稅款後在規定期限內匯算清繳的納稅人。
(2)滯納金的規定不適用於稅款核定後按規定結清稅款的各種情況。匯算清繳前,預繳稅金可能大於或小於應納稅額。預繳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清退稅但不計算並退還利息給納稅人;預繳稅額小於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匯算清繳欠稅時,不加收滯納金。
(3)當納稅人本期應納稅額遠大於上期預繳的稅款時,延遲申報可能成為納稅人延遲繳納稅款的手段,導致國家稅款被占用。為防止此類問題的發生,稅務機關在審核延期申報時,應根據納稅人當期經營情況確定扣繳稅款。對經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的,應合理核定扣繳稅款,以維護國家稅收權益,保護確實需要延期申報的納稅人的權利。
第四,政務公開
各級稅務機關實施行政執法時,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以公開為原則,向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開執法的依據、過程和決定。按照納稅人納稅的環節、內容和程序,公開行政執法或者納稅服務的主體、事項、依據、標準和結果,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充分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申請延期申報的程序、期限、條件和依據應當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並長期向社會公開。
稅務機關開展稅收公開工作不力、監督管理不到位的,要限期整改。對違反稅收公開規定,應公開而不公開、不完整、不及時、不真實,經限期整改後拒不按規定公開,阻礙或指使、教唆、慫恿他人阻礙稅收公開工作開展,弄虛作假,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不應公開而公開並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將嚴厲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