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的義務(1)納稅人有依法納稅的義務。(二)納稅人有義務按照稅法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並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稅務登記證件。(3)納稅人有按照規定設置帳簿的義務。(四)納稅人有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的義務。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辦理的,必須報經稅務機關批準。(5)納稅人有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義務。(六)納稅人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管和使用發票。(七)納稅人因欠繳稅款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或者提供擔保。(八)納稅人應當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不得拒絕或者隱瞞。(9)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稅務爭議時,納稅人在繳納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後,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或者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0)扣繳義務人有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11)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納稅人權利(1)享受國家稅法規定的減免稅優惠待遇。(2)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納稅的權利。(三)依法申請追繳多繳稅款的權利。(4)有權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陳述和申辯。(五)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因行政行為不當受到損失的,有向稅務機關要求賠償的權利。(六)納稅人有要求稅務機關為其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及有關資料保密的權利。(七)沒有按照規定履行代收、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納稅人,有權拒絕要求稅務機關依法履行代收、代扣、代繳稅款義務。(八)納稅人有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向法院提起訴訟和要求聽證的權利。(9)納稅人有權揭發、檢舉和控告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各種違法行為;有權舉報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10)納稅人有向稅務機關咨詢稅收法規的權利。(1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委托合法中介機構代為辦理涉稅事宜的權利。(1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納稅人有同時用壹種外文記賬的權利。(13)個體工商戶有權聘請註冊會計師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會計師代為建帳、辦理帳務。(14)納稅人有按規定領購發票的權利。(15)納稅人有根據稅法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的權利。(16)納稅人有權拒絕稅務檢查人員的非法檢查。(17)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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