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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爭議案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稅收行為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是不可以的,這類型的案件應當是屬於必須要先經過行政復議的,所以我們國家法律當中對於行政復議前置的範圍也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比如說涉及到確認土地等自然資源使用權決定的。

壹、稅收行為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是否可以?

稅收行為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是不可以的,根據《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和《

稅收

征管法》的規定,稅務行政訴訟起訴與稅務行政復議的關系有以下幾種情況:

(1)必經復議,即未經復議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因征稅問題發生爭議,行政相對人必須先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否則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2)選擇復議,即稅務行政相對人既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非因征稅問題發生的稅務爭議均適用選擇訴訟。

(3)復議機關終局裁決,即行政相對人在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後,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壹般無權作出終局裁決,只有壹種情況例外: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相對人只能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但國務院的裁決是終局裁決。

為防止行政機關辦事拖拉、不講效率,同時也為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自法定復議期限屆滿之日起,無論稅務機關是否正在復議,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行政復議的範圍是什麽?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6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村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稅收方面的行為管理的還是非常的嚴格的,任何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的時候都必須要有所依據,這裏的依據主要指的就是法律方面的依據,如果今天相對人對以所作出稅收的決定,不滿意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然後再提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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