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收行為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是否可以?
稅收行為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是不可以的,根據《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和《 稅收 征管法》的規定,稅務行政訴訟起訴與稅務行政復議的關系有以下幾種情況: (1)必經復議,即未經復議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因征稅問題發生爭議,行政相對人必須先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否則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2)選擇復議,即稅務行政相對人既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非因征稅問題發生的稅務爭議均適用選擇訴訟。 (3)復議機關終局裁決,即行政相對人在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後,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壹般無權作出終局裁決,只有壹種情況例外: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相對人只能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但國務院的裁決是終局裁決。 為防止行政機關辦事拖拉、不講效率,同時也為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自法定復議期限屆滿之日起,無論稅務機關是否正在復議,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行政復議的範圍是什麽?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6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村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稅收方面的行為管理的還是非常的嚴格的,任何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的時候都必須要有所依據,這裏的依據主要指的就是法律方面的依據,如果今天相對人對以所作出稅收的決定,不滿意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然後再提出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