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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管理工作流程(2)

南昌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管理工作流程

 (二)在南昌市行政區域內跨縣、區遷移戶籍

 1.參保居民持戶口簿、身份證及復印件、社保卡到原參保地的鄉(鎮)、街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關系轉出手續;

 2、持戶口簿、身份證及復印件、社保卡到新遷入地縣(區)的鄉(鎮)、街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轉入手續;

 3.轉入地鄉(鎮)、街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資料無誤後,辦理轉入手續,變更計算機系統中的居民戶籍信息。

 (三)終止醫保關系

 1.參保居民戶籍遷離南昌市行政區域、出國或死亡等需要辦理醫保關系終止手續的,持身份證、社保卡、遷移戶籍證明、醫學死亡證明、機關相關證明材料到參保地鄉(鎮)、街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2.鄉(鎮)、街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資料無誤後,變更計算機系統中的居民信息,並按規定做好社保卡的註銷手續。

 醫療服務管理

 壹、門診特殊慢性病申請

 參保人申請門診特殊慢性病的,經專家評審後已符合相關門診特殊慢性病條件的,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開通社保卡門診特殊慢性病記賬功能,參保人可攜社保卡到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檢查、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按規定支付。

 參保城鄉居民,可在工作日期間到定點醫療機構提出申請。具體工作流程如下:

 (壹)申報材料

 1、提交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申報病種相關的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住院病歷、化驗單、檢查報告單等;

 2、本人身份證、社保卡;

 3、填寫《南昌市城鄉居民門診特殊慢性病鑒定申請表》。

 (二)申報流程

 1. 參保人提供所需資料,向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申請;

 2、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在每月10日前,對所受理的申請按病種分類,統壹向參保人參保的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3. 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於每月15-20日(遇休息、節假日或特殊情況順延),根據申報數量核定出參加評審的醫療專家人數,邀請醫療專家評審;

 4. 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專家評審的結果進行確認,將評審結果及相關材料,按原申報途徑反饋給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定點醫療機構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二、大學生醫療費用報銷

 (壹)大學生門診醫療費用報銷

 大學生普通門診,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委托各大學實行包幹管理。

 1、參保大學生在大學內設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療的;

 大學生持卡就醫,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內設定點醫療機構從本校大學生門診包幹經費中按規定即時結算。

 2、參保大學生放寒暑假、實習期間在本市行政區域外門診治療的。

 大學生放寒暑假期間在本市行政區域外、戶籍所在地或父母居住地的定點醫療機構,以及實習期間在實習地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由個人支付後,將醫療費發票、費用清單等資料交學校,由學校從門診包幹經費中支付。

 (二)大學生住院醫療費用報銷

 1、大學生在參保地住院。由參保人持身份證和社保卡到定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手續。出院時,醫療費用在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即時結算,個人繳納個人應負擔部分;

 2、 因病休學、實習、寒暑假期間在本市行政區域外住院

 大學生因病休學、寒暑假期間在原戶籍地或父母就業所在地住院,以及實習期間在實習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如下流程報銷:

 (1)參保大學生住院後,本人或親屬於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報告備案;

 (2)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個人先支付,出院後持身份證、社保卡、住院費用發票、費用匯總清單、住院病歷等資料交學校,由學校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核報銷手續;

 (3)經辦機構審核後,將醫療費通過社保卡支付給本人。

 3、大學生因病發生醫療費用進入大病保險的,需參保人持身份證、社保卡、住院費用發票、費用匯總清單、住院病歷等資料到承保的商業保險公司在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設立服務窗口申報報銷,承保的商業保險公司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把經審核符合規定應予報銷的醫療費用支付給參保人。

 三、參保居民生育醫療費報銷

 (壹)在參保地孕檢和生育的

 1、參保居民確診懷孕後,持社保卡到基層定點醫療機構辦理孕檢備案;參保居民因生育需要進行早孕檢查與建冊、產前檢查、產後訪視等在基層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藥費用由普通門診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

 2、生育時,持身份證、社保卡到所選的定點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住院備案手續;

 3、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參保居民住院分娩發生的政策範圍內的醫藥費用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基金支付,並設最高支付限額,具體標準為:單胎順產1000元,多胎順產1500元,單胎剖腹產2000元。多胎剖腹產2500元。因異位妊娠、病理性妊娠、產後並發癥等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由住院統籌基金支付,實行即時結算,個人繳納個人應負擔部分。

 (二)在參保地區域外孕檢和生育

 參保居民確診懷孕後,在參保地區域外進行早孕檢查與建冊、產前檢查、產後訪視等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普通門診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參保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外生育,辦理了異地就醫審批手續的,其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按本市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的待遇標準支付生育醫療費用,報銷額度均按規定不超過具體標準的最高支付限額;因異位妊娠、病理性妊娠、產後並發癥等產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按本市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的待遇標準支付醫療費用。

 參保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外生育,未辦理異地就醫審批手續的,其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按35%予以報銷,報銷額度按規定不超過具體標準的最高支付限額;因異位妊娠、病理性妊娠、產後並發癥等產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線標準為800元,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按35%比例從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基金中支付。

 醫療報銷具體經辦流程如下:

 1、 參保人分娩出院後,在近期內持身份證、社保卡、出生證明、孕期檢查費用發票、生育醫療費用發票、費用匯總清單到參保地鄉(鎮)醫保所或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核報銷手續;

 2、經辦機構審核後,將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通過社保卡支付給參保居民。參保人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從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基金中支付。

 四、參保居民住院

 (壹)在參保地住院

 1、參保地定點醫療機構刷卡就醫

 持身份證、社保卡到定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手續。出院時,醫療費用在醫療機構即時結算,個人繳納個人應負擔部分。

 2、參保地定點醫療機構未刷卡就醫

 參保居民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因客觀原因造成未刷卡住院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支付,出院後60日內,持身份證、社保卡、住院費用發票、費用匯總清單、住院病歷等資料到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核手續,政策範圍內的費用按同級定點醫療的待遇標準報銷,將符合規定的醫療費通過社保卡支付給參保居民。

 3、參保地(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參保居民因急診、急救就近在本市非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

 (1)在住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2)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支付,出院後60日內,持身份證、社保卡、住院費用發票、費用匯總清單、住院病歷等資料到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核手續;

 (3)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對政策範圍內的費用按本市三級定點醫療的待遇標準報銷,將符合規定的醫療費通過社保卡支付給參保居民。

 (二)本市15日內二次住院

 參保人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因治療需要需在15日內到本市其他定點醫療機構繼續住院治療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參保人應在原定點醫療機構辦理出院結算手續;

 2、參保人到新選定的醫療機構辦理入院手續,並領取《南昌市基本醫療保險15日內再次住院申請表》,填寫後由新入院的經治醫生簽字,攜帶前次出院小結、本次入院證明等資料及《南昌市基本醫療保險15日內再次住院申請表》到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備案、社保卡開通手續。

 (三)異地就醫

 1、申請轉診外地就醫

 (1) 參保居民因病情需要需轉往外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應在本市經治定點醫療機構(二級及以上公立醫院),開具轉診轉院證明;

 (2)本人或親屬持本市經治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轉診證明、參保居民身份證、社保卡到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轉診轉院手續,填寫《轉診轉院審批表》,經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後,可轉往外地治療;

 (3)參保人員出院後,本人或親屬持身份證、社保卡、住院醫療費用發票、費用匯總清單、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的轉診轉院證明、縣(區)批準的《轉診轉院審批表》等資料到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4)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接到參保居民遞交的相關資料,經審核後,對遞交的資料不符合報銷規定或不完整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參保居民補齊資料;符合政策規定且資料齊全的按規定受理;

 (5)市、縣(區)經辦機構審核後,對符合報銷規定的醫療費用按本市三級定點機構的待遇標準報銷,在20個工作日內,將符合規定的醫療保險費用通過社保卡支給參保居民;

 未經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在本市以外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支付,出院後,依照上述流程,持身份證、社保卡、住院費用發票、費用匯總清單、住院病歷等資料到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核手續,起付線為800元,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按35%的比例支付;

 參保人發生醫療費用進入大病保險的,需參保人持身份證、社保卡、住院費用發票、費用匯總清單、住院病歷等資料到承保的商業保險公司在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設立服務窗口申報報銷,承保的商業保險公司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把經審核符合規定應予報銷的醫療費用支付給參保人。

 2、外出急診、急救就醫

 參保居民外出探親期間因急診、急救在本市以外當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報銷。

 (1)外出因急診、急救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支付;

 (2)參保人出院後60日內,持身份證、社保卡、住院費用發票、費用匯總清單、住院病歷等資料到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3)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接到參保居民遞交的相關資料,經審核後,對遞交的資料不符合報銷規定或不完整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參保居民補齊資料;符合政策規定且資料齊全的按規定受理;

 (4)市、縣(區)經辦機構審核後,對符合報銷規定的醫療費用按本市三級定點機構的待遇標準報銷,在20個工作日內,將符合規定的醫療保險費用通過社保卡支給參保居民。

 (四)未成年人風險補償

 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後,由死者直系親屬前往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壹次性死亡補償金。具體流程如下:

 1、死者直系親屬持死者戶口簿、身份證、社保卡、部門出具死亡證明,因疾病死亡的,還應持醫療發票,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到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2、 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後,對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從住院統籌基金中壹次性支付死者親屬補償金10000元;

 五、鄉(鎮)醫保所受理參保居民醫療費用的報銷申請

 參保居民因病在市定點醫療機構轉診轉院到本市行政區域外住院治療,在本市行政區域外經商、務工因病住院或急診、急救、孕檢、生育等發生的壹次性醫療費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鄉(鎮)醫保所負責審核資料。具體流程如下:

 1、參保人提供身份證、社保卡、住院費用發票、費用匯總清單、住院病歷等資料,向鄉(鎮)醫保所申報;

 2、鄉(鎮)醫保所工作人員受理後進行初審,對資料齊全並符合規定的,出具初審意見,報鄉(鎮)分管領導審批;

 3、鄉(鎮)醫保所審核後,報送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

 4、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將醫療費用通過社保卡支付給參保居民。

 六、縣(區)醫療保險機構受理參保居民醫療費用的報銷申請

 參保居民因病在市定點醫療機構轉診轉院到本市行政區域外住院治療,在本市行政區域外經商、務工因病住院或急診、急救、孕檢、生育等發生的壹次性醫療費用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的由鄉(鎮)醫保所初審並報送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具體流程如下:

 1、參保人提供身份證、社保卡、住院費用發票、費用匯總清單、住院病歷等資料,向鄉(鎮)醫保所申報;

 2、鄉(鎮)醫保所工作人員受理後進行初審,對資料齊全並符合規定的,出具初審意見,報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3、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審核後,報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審批;

 4、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醫療費用通過社保卡支付給參保居民。

 社保卡(醫保卡)的制作、使用、掛失和補辦

 壹、社保卡制作

 社保卡(含臨時社保卡)初次辦理免費,補辦社保卡所發生的費用由參保人個人承擔。

 1、社保卡首次制作流程如下:

 (1)參保人需提供個人信息、身份證復印件、壹寸白底彩色證件照壹張,0—7歲無身份證的則需提供戶口簿本人戶口頁復印件,經首次參保渠道申報,匯總至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2)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省人社信息中心(部分開通社保卡制作的縣區,轉送社保卡制作窗口),統壹制作社保卡;

 (3)社保卡制作完畢後,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接收後,按照原渠道發放給參保人,並告知參保人社保卡銀行開戶名稱。

 2、社保卡換領與補辦

 參保人因社保卡損壞或遺失,需換領或補辦的,按以下流程辦理:

 (1)參保人持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壹份,到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2)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後,對符合辦理條件的,收取工本費並開具收款收據;

 (3)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省人社信息中心(部分開通社保卡制作的縣區,轉送社保卡制作窗口),統壹制作社保卡;

 (3)社保卡制作完畢後通知參保人領取;

 (4)在社保卡換領或補辦期間,如需就醫,可申請按上述流程辦理臨時社保卡。

 二、社保卡的使用

 (壹)社保卡的啟用。社保卡具有金融功能,參保人領取社保卡後,應攜帶身份證及時前往開戶銀行辦理激活手續。

 (二)密碼的修改。參保人領取社保卡後應攜帶身份證或戶口簿及時前往鄉(鎮)醫保所或街道勞保所(人保所)辦理原始密碼修改手續。

 三、 社保卡掛失

 參保居民社保卡遺失的,要及時辦理掛失手續(掛失生效前,由於卡遺失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持卡人承擔)。具體流程如下:

 1、參保人社保卡遺失的,先撥打12333咨詢電話辦理臨時(口頭)掛失手續,並及時撥打社保卡合作銀行服務電話,辦理銀行賬戶臨時(口頭)掛失;

 2、參保人攜戶口簿或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到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辦理正式掛失手續,並到合作銀行社保卡業務窗口辦理銀行賬戶的正式掛失手續;同時按社保卡補辦流程,申請辦理補卡。

 財務管理

 壹、設立醫保資金專用賬戶,切實做到醫保資金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確保資金的安全、規範、合理使用;

 二、嚴格執行醫保基金管理辦法和資金財務核算制度,按照規定和要求籌集、管理、使用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

 三、會計人員對醫保會計憑證、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定期收集,審查核對,整理立卷,編制目錄,裝訂成冊,指定專人妥善保管,防止丟失損失。按時準確填寫各種統計報表並及時上報;

 四、嚴格原始憑證、票據、賬簿的管理,按時將原始憑證、票據移交會計登記入賬,以保證報表按時報送;

 五、主動接受上級部門對財務工作的監督檢查;

 六、嚴格憑證傳遞程序及有關手續,壹切支出單據,必須按法定手續,即:先由經辦人簽字,交內部稽核人審核,主管領導簽字後,出納付款,手續不齊的單據,出納、會計有權拒收;

 七、內部稽核人員在審核單據事項,應認真負責審核,對不合法、不真實的憑證不予受理;

 八、內部稽核人員應遵紀守法,忠於職守,廉潔、公正、客觀,不得報復他人;

 九、調閱財務檔案,要手續齊全、程序規範,本機構人員調閱會計檔案,要經本機構分管領導同意。外單位人員調閱會計檔案,要出具介紹信,主要領導批準後方可調閱,同時需要詳細登記調閱的檔案名稱、調閱日期、調閱人員的姓名和工作單位、調閱理由、歸還日期等。調閱人員壹般不得將會計檔案攜帶外出,需要復制的,要經過主要主要單位同意後方可復制;

 十、財務檔案不得隨意堆放,嚴防遺失、損害和泄密,按規定的保管期限進行保管。對保管期滿的財務檔案,要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由財會部門和檔案管理部門***同鑒定。需要銷毀的財務檔案,要填寫“財務檔案銷毀清單”,銷毀時,由單位領導指定檔案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同派人員監銷,並在銷毀清單上簽名或蓋章;

 十壹、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收款收據管理和人員培訓;縣(區)和鄉鎮、街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村委會票據管理使用的指導與監督。村委會購置規範收款收據,在收取參保人醫療保險費後的按規定開具收款收據(壹式三聯),其中村委會留存聯,要按村級財務管理制度規範管理;上報鄉(鎮)醫保經辦機構聯要與上報參保繳費名冊和繳費金額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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