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出入境辦證大廳
申報材料
壹、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註提交下列材料:
(壹)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內地居民交驗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申請人未滿16周歲,只需交驗居民戶口簿;軍人只需交驗身份證明),並提交復印件。
(三)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四)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
(五)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的,須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
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壹)探親。須交驗能夠證實親屬關系的證明原件,並提交復印件,以及被探望親屬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門就業、就學證明復印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親屬,1年內再次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探望同壹親屬免交親屬關系證明。
(二)商務。(1)受單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已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須提交登記備案證明和派遣函;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須交驗經年檢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有關登記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社會保險憑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和派遣函。(2)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須交驗經年檢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3)駕駛往返內地與香港或者澳門專用交通工具人員,須提交的證明材料由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另行規定並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備案。
(三)團隊旅遊。須交驗國家旅遊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遊費用發票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四)個人旅遊。免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1)因治病、奔喪、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須交驗與申請事由相應證明材料原件,並提交復印件。(2)在澳門就學、就業的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須交驗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註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在澳門就業的人員,還須提交在澳門就業單位的赴香港證明。
(六)逗留。(1)赴香港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相應進入許可原件,並提交復印件。(2)赴澳門就學,須交驗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出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及澳門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赴澳門就業,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勞工預報名單》或者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出具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原件,並提交復印件。赴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批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3)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就業,還須提交商務部《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批表》復印件。(4)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上逗留簽註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延期許可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在澳門就學,須提交澳門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學證明;在澳門就業,須交驗經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核準的有申請人姓名的續期名單表或者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出具的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在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批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
該意見由工作單位或者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負責簽署,該意見可直接填寫在申請表的相應欄目內並加蓋公章,也可單獨開具。意見應包括下列內容:申請表所填內容是否屬實、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準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請人赴香港或者澳門(不同意的要說明理由)。具體要求如下:
(壹)國家工作人員,由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幹部管理權限出具意見。
(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由所在單位人事或者保衛部門出具意見。
(三)已滿16周歲的大、中學校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意見。
(四)軍人,由其所在部隊或者工作單位出具意見。
(五)其他人員,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見。根據本規範向非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往來香港或者澳門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向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進行核查,本人免交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見。
(六)未滿16周歲,免交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
(七)常住戶口在已實行“按需申領護照”的地區,且不屬於登記備案人員、軍人的內地居民,免交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
二、申請赴港澳定居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白色背景,光面相紙,規格為48mm×33mm)的《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定居申請審批表》(市局受理的2份,縣局受理的3份)和同規格照片2張;
(2)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並提交復印件;
(3)交驗其在港澳親屬《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4)提交與赴香港、澳門定居事由相應的證明;
(5)提交港澳親屬的邀請信;
(6)提交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對申請人赴香港、澳門地區定居的意見;
(7)提交公安機關認為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與前往香港、澳門地區定居事由相應的證明是指:
(1)申請去香港、澳門夫妻團聚的,須交驗結婚證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2)申請去香港、澳門照顧父母的,須提交父母身邊確無子女的證明材料和親屬關系證明。
(3)內地無依無靠的兒童申請去香港、澳門投靠父母的,須提交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結婚證明;孤兒申請去香港、澳門投靠近親屬的,須提交載明父母已死亡的戶口簿和與被投靠人親屬關系證明;投靠養父母的須提交收養關系證明;父母離異的須提交法院判定的父或母對其具有撫養權的離婚判決書。
(4)內地無依無靠的老人申請投靠香港、澳門親屬的,須提交內地確無子女和與被投靠人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5)申請去香港、澳門繼承產業的,須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在香港、澳門地區無繼承人證明以及申請人繼承權證明、香港、澳門地區遺產管理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和交納遺產稅憑單。
上述所指香港、澳門居民如系外國籍的,還須提交外國護照或其他能夠證明其外國籍身份的證件和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
三、申請赴臺灣需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白底,規格為48MM×33MM)《江蘇省居民往來臺灣地區申請審批表》及相同規格照片2張。
2、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並提交復印件。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交驗本人有效的《中華人民***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和國旅行證》、定居國外的證明,並提交復印件。
3、交驗有效的入臺許可證明或經確認能夠進入臺灣地區的有關證明,並提交復印件。
4、已持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的,提交《往來臺灣通行證》。
5、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6、下列人員須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行政隸屬關系由相關單位出具意見,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公章:
(1)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在職的縣(處)級以上幹部,離(退)休的省管以上幹部及現役軍人。
(2)金融機構、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縣級以上金融機構的領導成員及其相應職級的領導幹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股權代表。
(3)有關部門、單位依據本行業、本系統規定要求出具單位意見的人員。
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1)應邀前往臺灣的,提交國務院臺辦"赴臺批件"原件,或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臺辦確認蓋章的復印件。
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的,提交工作證明,交驗暫住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由組團單位代辦的,代辦人須提交單位介紹信。
(2)經國務院臺辦經濟局審核立項前往臺灣進行經貿交流活動的,提交國務院臺辦經濟局"關於應邀往來臺灣立項批復"原件。
辦理相關信息
辦理時限:
壹、港澳通行證及簽註辦理時限:
(壹)受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申請後,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和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的制作。
(二)申請人已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簽註,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和簽註的制作。
(三)對於赴香港或者澳門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喪等特殊情況急需赴香港或者澳門的申請,按照急事急辦的工作原則,優先審批辦理。
(四)異地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工作時限內。
二、赴港澳定居申請辦理時限:
對赴港澳定居申請,60天內作出批準與否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三、赴臺灣申請辦理時限:
對赴臺灣申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已持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再次申請簽註的,10個工作日內辦結)。
辦理依據:《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辦理收費:往來港澳通行證100元,延期、加註、壹次有效簽註20元,二次有效簽註40元,三個月多次簽註100元,壹年內多次有效簽註100元,三年多次有效簽註300元。
前往港澳通行證50元。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30元,簽註、延期、加註20元。
收費依據:價費字[1993]164號,計價格[2002]1097號,發改價格[2005]77號
蘇價費[2002]290號,蘇價費[2005]44號,蘇價費[2002]224號,計價格[2001]1835號
辦理流程
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縣(市)、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批,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制證。其中:
赴港澳定居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審批。
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註,須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須由其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二)內地居民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就業,須由勞務經營公司所在地地級以上(含地級,下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三)軍人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須由部隊或者工作單位駐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四)內地居民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和逗留簽註,在香港或者返回內地期間,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註,可以由其原逗留簽註受理審批部門或者廣東省公安廳深圳出入境簽證辦事處(以下簡稱深圳簽證辦)受理。
(五)內地居民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和逗留簽註,在澳門或者返回內地期間,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註,或者申請赴香港其他簽註,可以由其原逗留簽註受理審批部門或者廣東省公安廳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以下簡稱珠海簽證辦)受理。
特殊情況:
(壹)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內地後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註,由其居住地地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人除按本規範規定填寫申請表及提交相應事由證明材料外,還須交驗中國護照和定居國外證明原件,並提供復印件。經審核合格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為申請人簽發其他簽註。
(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只受理經本人提出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註申請,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申請人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可以由委托人代為申請。(2)在同壹受理部門、持用同壹本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同壹事由簽註的人員,可以由委托人代為申請,但不包括商務簽註異地申請。(3)申請人通過勞務經營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門就業,及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就業期間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須由商務部指定的勞務經營公司代為申請。(4)持逗留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的內地居民,可以通過香港或者澳門中國旅行社代為申請。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須提交委托書,交驗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勞務經營公司須事先將公司印章、負責人簽名等向勞務經營公司所在地地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
(三)內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時,發現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上簽註信息資料制作有誤,可以向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申請換發相同簽註。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應當向原簽發地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核實情況,由原簽發地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發函委托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為申請人換發相同簽註。
(四)內地居民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在內地遺失或者損壞,應當按本規範規定重新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申請時須按本規範規定提交相應材料。遺失證件的申請人還須提交書面的證件遺失聲明。
(五)內地居民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在香港或者澳門遺失或者損壞,可以通過香港或者澳門中國旅行社向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申請壹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證返回內地。
(六)持逗留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的內地居民,返回內地期間,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註遺失或者失效,可向逗留簽註受理或者審批部門重新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註。申請時,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或者澳門有關部門出具的確認其相關身份的證明原件,並提供復印件。申請人因特殊情況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門,也可以向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申請壹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證返回香港或者澳門,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受理申請時,須核實申請人的身份。
(七)持逗留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的內地居民,在香港或者澳門期間,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註遺失或者失效,可以通過香港或者澳門中國旅行社向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註。申請時,須提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申請人書面的證件遺失聲明、香港入境事務處或者澳門有關部門出具的確認其相關身份的證明。
簽註種類、出境有效期、往返次數和備註:
往來港澳簽註分為6個種類:探親(T)、商務(S)、團隊旅遊(L)、個人旅遊(G)、其他(Q)和逗留(D)。根據申請事由分類簽發。
(壹)探親簽註。(1)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或者3個月多次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自首次進入之日起90天。(2)探望兄弟姐妹,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
(二)商務簽註。(1)已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根據各地制定的審批條件,可以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3個月多次簽註、1年多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2)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3)駕駛往返內地與香港或者澳門交通工具人員,可以簽發3個月多次簽註、1年多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三)團隊旅遊簽註。可以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3個月二次簽註、1年壹次簽註、1年二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四)個人旅遊簽註。可以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3個月二次簽註、1年壹次簽註、1年二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五)其他簽註。可以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3個月二次簽註、1年壹次簽註、1年二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
(六)逗留簽註。簽發多次簽註,出境有效期根據香港或者澳門有關部門批準的期限簽發。(1)赴香港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簽註出境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務處進入許可批準的最長有效期簽發。(2)赴澳門就學,簽註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出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批準的學習期限簽發,但最長不超過1年。赴澳門就業,簽註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或者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批準的期限簽發,但最長不超過2年。赴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簽註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批準的期限簽發,但最長不超過2年。持證人每次在澳門逗留不超過90天。
其它受理信息
受理崗位責任人:縣(市)、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各受理崗位民警
受理條件:
壹、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註,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探親。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就學或者就業的親屬。“親屬”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請人的配偶、子女可隨同申請。
(二)商務。(1)受單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單位”是指: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或者在國家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且有生產經營的單位以及境外企業常駐內地代表機構。申請3個月或者1年多次商務簽註,所在單位須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各地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登記備案的具體辦法和審批條件,並對外公布。(2)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3)駕駛往返內地與香港或者澳門專用交通工具人員。
(三)團隊旅遊。參加國家旅遊局指定旅行社組織的團隊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
(四)個人旅遊。經批準開辦常住居民個人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
(五)其他。(1)因治病、奔喪、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2)在澳門就學、就業的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
(六)逗留。經香港或者澳門有關部門批準在香港或者澳門就學、就業、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前往香港,澳門定居:
夫妻壹方定居香港、澳門,分居多年的;定居香港、澳門的父母年老體弱,必須由內地子女前往照料的;內地無依無靠的老人和兒童須投靠在香港、澳門的直系親屬和近親屬的; 定居香港、澳門直系親屬的產業無人繼承,必須由內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繼承的;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去定居的。
三、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前往臺灣:
赴臺灣定居、探親、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事宜或者參加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