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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地區個人住房和經營場所繳納哪些稅和稅率?承租人有納稅義務還是連帶責任?

妳好!根據《江蘇省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蘇政辦發〔2006〕136號)第四條納稅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如實申報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市房產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第五條為便於征收管理,本辦法第四條所列稅費按建築面積按綜合征收率或核定稅額征收。第六條個人出租房屋應納稅額,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壹)租金收入申報真實,能夠提供真實有效的租賃合同、協議或者收費依據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租金收入和綜合征收率計算征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租金收入×綜合征收率(2)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其應納稅額:1。拒絕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等涉稅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2 .納稅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不申報的;3.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出租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核定稅額第七條個人出租房屋綜合征收率為5%。第八條每平方米應納稅額標準由當地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國土房管部門核定出租房屋地段、房屋結構、用途租金標準參考價格的方法核定,並適時調整。第十六條出租人收取租金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承租人開具由地方稅務部門統壹印制的發票。如果出租人不能提供發票,承租人有權拒絕支付租金。支付租金時,承租人應當索要發票。從事生產經營的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未取得合法發票的,不得在稅前扣除。第十七條出租人必須接受當地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提供相關資料,反映納稅情況的,不得拒絕或者隱瞞。地方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和協助,如實反映房屋出租的涉稅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和證明材料。壹般情況下,承租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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