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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居民住宅區,是指提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築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包括城鎮居民住宅區、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等。第三條 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居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增強居民住宅區的火災防控能力。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市場監管、農業農村、教育、民政、水行政、大數據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同做好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工作。第五條 居民應當學習必要的消防知識,掌握安全用火、用電、用氣和防火、滅火常識及逃生技能,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鼓勵居民家庭制定火災疏散逃生計劃,並配置必要的滅火和疏散逃生器材。第六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使學生增強消防意識,掌握消防知識和消防技能。第七條 鼓勵、支持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居民住宅區火災隱患及整治情況進行輿論監督。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有權對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消防責任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和網格化綜合管理體系,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管理職責。第十壹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完善公***消防設施,定期檢查、指導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做好居民住宅區消防宣傳、巡查、隱患查改,協助做好火災事故調查及善後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研究、監督、指導本轄區消防安全工作,協調解決重大消防安全問題。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消防救援機構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並將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火災隱患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二)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三)對居民住宅區中性質重要、功能復雜、規模大、消防安全技術要求高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實施消防監督檢查,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居民住宅區內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

(二)負責居民住宅外墻保溫材料的監督管理;

(三)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四)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對***用的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

(五)依法查處居民住宅區在建工程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查處消防救援機構依法移送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二)協助開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行動中消防車輛及其他救援車輛的通行、停靠等保障工作;

(三)負責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揮、疏導工作。

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等有關單位和個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三)協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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