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中小學校,是指小學、初中、普通高中和完全學校。第三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應當堅持黨的教育方針,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教育優先發展,堅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城鄉統籌、重點保障、社會參與的原則,確保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及其人口變化趨勢相適應。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領導和組織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將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優先安排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用地和資金。第五條 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編制、用地供給、建設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人防、稅務、地震、文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土地供應、征收等工作。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將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和建設執行情況納入教育督導範圍。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至少每二年組織開展壹次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和建設執行情況專項督導,督導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第二章 規 劃第七條 市、縣(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並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公布實施。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應當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綜合考慮居住人口容量、結構分布及交通環境、現有教育資源和城鎮化進程等因素編制。第九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科學確定服務半徑、建設數量、用地面積、規模、班額等各項指標體系。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造時,三千居民以上規模的住宅區,配套建設幼兒園;五千居民以上規模的住宅區,配套建設小學;壹萬居民以上規模的住宅區,配套建設初中;規模較大的住宅區,可以適當集中規劃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未達到配套標準的住宅區,應當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統壹規劃、集中配建;科學規劃高中階段教育學校布局,統籌普通高中和完全學校規劃建設。
農村地區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教育資源的實際情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合理確定。第十條 舊城區改造應當符合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根據需求新建或者改擴建學校;不能保證區域內學齡人口入學需求的建設規劃和項目,相關部門不予批準或者許可。第十壹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在報送審批前,市、縣(市)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和公眾的意見,並將規劃編制的依據、規劃文本的主要內容和圖紙等在政府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市、縣(市)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考慮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和理由。第十二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自批準後三十日內應當在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布,公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批準文件、規劃文本、圖紙和相關說明等。第十三條 經批準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應當納入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予以落實,納入鄉規劃、村莊規劃統籌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確需修改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壹)組織專家對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
(二)在本地主要媒體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並組織聽證;
(三)依法提出修改建議並附論證、公示和聽證等材料;
(四)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修改後,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