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行分級征收:從2020年起,分級征收由以前的單壹標準調整。
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的減免。
超過規定比例的豁免
超過1%,低於規定比例的減少50%。
不足1%的部分減按90%的稅率征收。
2.暫免征收小微企業殘保金:單位職工總數≤30人,暫免征收殘保金。
3.明確社會平均工資口徑:殘保金的領取標準仍按照社會平均工資的2倍執行。
社會平均工資:城鎮私營單位和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加權平均工資。
4.加強對企業聘用殘疾人和有關部門使用殘保金的監管:加強監管,將企業履行義務情況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殘保金去向公開透明。
5.合理識別按比例用工情況:探索平等的招聘殘疾人形式(如通過勞務派遣),為用人單位提供更多選擇。
註意事項:通過勞務派遣接受本單位殘疾人就業。殘疾人招聘指標只能由用人單位或勞務派遣公司申報,需要提前溝通好。殘聯在審核殘疾人就業時應避免重復,加強動態監控。
6.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或者按期繳納保證金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繳或者緩繳滯納金。
7.從2022年起,用人單位按月計算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對全年總數進行平均後不再計入。之後達到招用殘疾人規定比例的當月不再繳納剩余保險費,當月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按比例計算繳納。(2022年最新政策)
剩余保險計算:
年度繳納保障金=(上年度職工總數*當地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度實際就業殘疾人數)*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未按規定繳納剩余保險費的:
1:由保障金征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
2.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
3.預計不能繳納的,除補繳稅款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註意事項:
1:符合減免條件,不需要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也要申報。
2.如果單位實際安排了殘疾人就業,但申請表上沒有顯示人數,可以咨詢當地殘聯部門是否辦理了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