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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的事業單位壹個月需要交多少養老保險?平均工資是多少?謝謝您們。

1.什麽是社會保險?

答: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在勞動者因年老、失業、疾病、工傷、生育等導致收入減少時,給予其經濟補償,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

2.社會保險的主要特征是什麽?

答: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經濟性和普遍性。

3.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有哪些?

答:社會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政府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責任。

4.社會保險的原則是什麽?

答:社會保險的原則是:權利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公平與效率相統壹的原則;待遇水平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5.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有什麽聯系和區別?

答:聯系:兩者都是社會風險化解機制。本質區別:它們性質不同,目的不同,資金來源不同,政府承擔的責任不同。

6.什麽是事業單位社會保險?

答: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是指政府通過立法對因老、病、殘、失業等原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

7.什麽是養老保險?

答:養老保險是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物質幫助和服務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

8.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原則是什麽?

答:養老保險基金由政府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節余、適當積累”的原則籌集。

9.目前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總體範圍是怎樣的?

答:目前,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總體範圍包括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民主黨派的全體工作人員,以及各級編制部門認定的實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事業單位全體工作人員。

市人才開發中心檔案員(不含實行人事聘用制的市直事業單位職工)、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自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10,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繳納標準是多少?

答:單位按照上年末養老保險範圍內工作人員繳費工資(以下簡稱“工資”)與退休、退職人員每月退休費總額之和計提24%,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和全額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工資計提3%,按照自收自支單位在職職工工資計提4%。

11.參保單位和職工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如何確定的?

答:繳費基數具體項目為:機關單位包括崗位工資、等級工資、工齡工資、基本工資和省統壹保留的補貼、獎金。事業單位包括崗位(等級、職務)工資(固定部分)、津貼、獎金(生活部分)、省留成津貼和獎金。本人月平均工資超過全省社會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低於上年度全省社會平均工資60%的,計入個人繳費基數60%。

12.個人如何繳納社會保險費?

答: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納的部分,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與單位繳納部分同時繳納給機關事業單位社保機構;財政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個人繳納的部分,由機關事業單位社保機構委托的財政工資發放中心從工資中代扣代繳。

13.社會保險費可以減免嗎?

答: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14,對不按時繳納養老保險基金的單位和個人如何處理?

答:參保單位應按時向機關事業單位社保機構繳納養老保險金。逾期不繳或少繳養老保險金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個別單位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繳納的,可以向事業單位社保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後可以延期繳納。延期支付期限壹般在三個月以內,最長不得超過半年。在批準延期期間,不收取滯納金,但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返還基金利息。參保單位和職工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間斷時間或未按規定繳費時間不計算職工繳費年限。

15.如何接受職工在社會保險費繳納方面的監督?

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按規定記錄個人賬戶,確保繳費記錄完整、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向繳費個人發放壹份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賬單。繳費單位應當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年度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監督社會保險費的繳納。

16.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的含義是什麽?

答: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中提出,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個人賬戶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國標GBLL 634-89)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社保經辦機構將個人和單位繳納的保險資金按照壹定比例記入個人賬戶。單位繳納的除轉入個人賬戶以外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部分,視同基本養老社會統籌基金。

17.我市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從什麽時候開始建立的?

答: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終身個人賬戶。我市市級差別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參保人員從1996開始建立個人賬戶至1。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參保人員從6月1997開始建立個人賬戶。新員工從參加工作第壹次繳費的當月開始建立個人賬戶。

18.個人賬戶的記賬比例是多少?

具體記賬比例為:1996 1至2001 12,個人賬戶記賬比例為職工當年工資基數的16%左右。從2002年的1開始,個人賬戶記賬比例為職工當年繳費工資基數的65438+。工作人員個人繳費部分全部計入個人賬戶,不足部分計入單位繳納部分。

19.職工轉移辦理養老保險關系需要帶哪些資料?

答:調入人員應持工作調動通知書、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手冊、人事變動表、調入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的養老保險關系受理函到業務部門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20.個人賬戶怎麽轉移?

(1)職工在同壹統籌範圍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不轉移基金。(2)職工跨統籌範圍流動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隨之轉移。轉移基金的數額為1998 1之前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累計本息,加上1998 1%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起算的繳費累計本息。根據湘勞社證字[2004]33號文件規定,從2004年7月起。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在省內轉移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不轉移個人賬戶資金。

21.被保險人的視同繳費年限是多少?

答:視同繳費年限是指養老保險實施前的有效工齡。即參保人的視同繳費年限為本人參加工作至應繳納養老保險費時的有效工齡。

22.繳費年限的作用是什麽?

答:員工的繳費年限由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組成。繳費年限用於衡量員工的繳費時間,是計算養老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之壹。

23.繳費年限和連續工齡有什麽區別?

答:繳費年限和連續工齡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繳費年限是單位和職工雙方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累計年限,用於衡量職工繳費年限的長短,是計算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之壹。連續工齡是根據國家規定可以累計計算的實際工作年限,用於衡量勞動者工作時間的長短。但由於歷史原因,社會養老保險實施前國家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為繳費年限。

24、原未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繳納養老保險費嗎?

答:機關事業單位幹部、勞動合同制實施前全民招聘的固定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前未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不需要補繳養老保險,其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和從非在職人員中招聘的聘用幹部,應當補繳養老保險,補繳養老保險的時間從其參加工作之日起至本單位幹部職工開始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最後壹個月止。具體繳費標準為:(1)1993。9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單位按照每人每月40元壹次性繳納部分。(2)1993 10、1後參加工作的,單位繳納部分按每人每月50元計算,壹次性繳納。

25.國家幹部和正式工的視同繳費年限如何確定?

答:當地政府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之日起的有效工齡視為繳費年限。本人參加工作至1995至12期間在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有效工齡視為繳費年限;市直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從本人參加工作之日起至5月1997日止的有效工齡視為繳費年限。

26.停薪留職的養老保險怎麽交?

答:關於停薪留職人員的養老保險問題,湖南(1996)3號文和譚(1997)18號文均規定,按規定停薪留職的,由原單位代扣代繳。

27.職工從企業轉到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處理?

答: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調入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事業單位工作時,憑政府人事部門的《轉移通知書》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轉移。從進入機關事業單位當月起,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按照當地機關事業單位繳費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其原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將與進入機關事業單位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退休時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規定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28.職工從機關事業單位轉到企業如何處理養老保險關系?

答:職工從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後,從進入當月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機關事業單位調入企業工作的職工,應當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

29.公務員跳槽到企業,個人賬戶壹次性補貼是怎麽規定的?

答:參照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進入企業並按規定參加相應養老保險後,按其在機關(或單位)工作年限給予壹次性補助,由原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轉到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補貼的標準為:本人離職時上壹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資×在機關工作年限×0.3%×120個月。

30.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辭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後,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處理?

答:對不符合退休條件,按有關規定辦理了辭職、辭退、退職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人員,暫保留其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待其找到新的工作單位後,再轉移其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以便繼續參保。變更或中斷工作前後的個人賬戶金額可以累計計算,不間斷計息。根據文件號的規定。湘勞社發[2002]91號,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辭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自謀職業或采取靈活方式就業的,可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1號文件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1997]鄭翔Fa第43號文件湘勞社發[2002]56號。

31.參保單位變更如何辦理養老保險變更手續?

答:參保單位發生分立、合並時,應在壹個月內到機關事業單位社保機構辦理養老保險變更手續。分立或者合並前未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分立或者合並後的單位承擔;發生破產、撤銷、拍賣等情況,在財產清算中必須依法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並為本單位退休人員預留10年的養老保險費。預留的養老保險金由機關事業單位社保機構統壹管理。

32.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是什麽?

答:根據國務院文件(國發[1978]104號),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職工年滿五十周歲,女幹部年滿五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2)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作滿十年,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3)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4)不具備退休條件,經醫院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提出辭職。

33.每月領取養老金的條件是什麽?

繳費單位中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人員,按規定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15年及以上的單位和個人,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

34.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支付項目有哪些?

答:根據省市有關規定,目前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支付項目為:離退休(職)人員離退休(職)費、補貼23.8元(女加女衛費)、按國家和省規定保留的獎金5-15元。部分未納入繳費補貼項目的離退休老同誌享受的交通補貼、護理費和生活補貼仍按原渠道發放。

35.參保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是什麽形式?

答:目前,市直參保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由市社會保險局委托參保單位支付。改制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和部分離退休幹部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直接存入退休人員個人養老金賬戶(存折),退休人員可隨時支取。

36.被保險人未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已辦理退休手續。養老保險怎麽處理?

答:根據湘勞社發[2002]24號文件規定,在國家沒有新的規定之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未達到國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人員(男60周歲以上, 55周歲以上的女幹部和55周歲以上的女職工)辦理了提前退休手續(按照和符合公務員條例退休的除外),但達到國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除外。 繳費基數為退休人員批準退休前的繳費工資。提前退休的個人不再繳費,其個人賬戶不再從單位繳費中按比例劃轉。其基礎養老金(包括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正常調整和增加的待遇)由原單位支付,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37.參保職工在職死亡後個人賬戶如何處理?

答:參保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本金和利息)的總和壹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38.被保險人退休後身故,個人賬戶儲存額未領取怎麽辦?

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後死亡,其個人賬戶尚未全部歸集的,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發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單位繳費轉到個人的部分,納入社會統籌基金。

39、退休後參加養老保險,如何規劃養老金?

答:工作人員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參保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15年及以上。辦理退休手續後從下月起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由三部分組成:

(1)單位和個人雙方繳費年限滿20年(含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工資總額的6o%計算的部分;超過15不滿20年的,每滿1年減少1個百分點。

(2)單位和個人繳費年限均達到15。從16起,每滿1周年增加本人退休前工資總額1%的養老金,但增加幅度最多不超過20%。

(3)將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待繳費月數,實際繳費月數超過420才除以420。按照這個辦法,繳費35年以上的工作人員,退休費為退休時工資總額的96%,比現行退休費計算辦法高出1個百分點。

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未出臺前,按上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低於湘人保(1995)92號規定支付退休費的,仍按湘人保(1995)92號規定支付..

40.對於繳費年限不足15的被保險人,如何處理退休後的養老保險關系?

答:被保險人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時,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15年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壹次性支付給本人,不再另行發放基本養老金;有視同繳費年限的,每滿壹年支付至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兩個月,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終止。

41,養老保險審核的內容是什麽?

答:養老保險審核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項:(1)繳費單位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的情況;(二)繳費人和被繳費人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和繳費基數符合國家規定;(三)繳費單位和繳費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四)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5)繳費單位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的繳費情況;(六)社會保險待遇、享受條件和生活條件;(七)國家規定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42、如何處理參保單位的違規行為?

答:繳費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0萬元以下罰款。

43、如何處理參保個人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答:根據《社會保險稽核辦法》(令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6),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後繼續領取待遇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立即停止支付待遇並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並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4、如何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

答:(1)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單獨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或者平衡財政預算。(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除相當於1至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主要用於購買國債、轉存銀行定期存款等,均在財政專戶保存。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利用養老保險基金在國內外進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三)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入國有商業銀行,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優惠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基金。(四)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內外結合的雙重審計制度,定期向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代表報告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情況。(五)社保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追回經濟損失外,由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業單位從1993開始進入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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