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項目、清包工和甲供工程: 壹般納稅人可簡易征收
“營改增”之後,建築業的增值稅率確定為11%,較之前3%的營業稅率高出了8個百分點。坐落在某園區的壹家大型建築施工公司的財務經理近日前往地稅部門辦理稅戶遷移相關手續,並就“營改增”後建築業面臨的稅負問題向轄區地稅局的稅務人員訴苦:“我們是大型建築企業,被國稅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如果執行11%的增值稅稅率,恐怕企業的整體稅負會上升。作為工程項目的總包商,我們很多在建項目的分包商都是些小規模納稅人,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有5月1日之前的工程,很多也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對我們的增值稅進項抵扣造成了困難,如果沒有足夠的進項抵扣,那企業面臨的增值稅負壹定會上升很多。”
對於企業的疑惑,稅務人員解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壹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此外營業稅為價內稅,增值稅為價外稅,對於老工程項目,壹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稅負確實比繳納營業稅時還略低。稅務人員特別提醒: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如果遇到《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上沒有註明合同開工日期的情形,則還是以建築工程承包合同上註明的開工日期為準。
稅務人員還向該企業的財務介紹,為了確保壹般納稅人的增值稅負不增加,此次的過渡政策對壹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及甲供工程也給予了大力的稅收政策優惠。根據規定:壹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征收。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壹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建築服務,同樣可選擇適用簡易征收。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工程分包款:小規模納稅人也可從銷售額中扣除
某區壹家小型建築企業的財務部張總在“營改增”過渡政策正式落地之前壹直愁眉不展。他對轄區稅務局的幹部說:“我們建築公司的經營規模不大,‘營改增’之後我們就是小規模納稅人了,但是我們承接的建築工程也會根據經營的需要再分包給其他建築公司和零散工程隊。過去我們繳納營業稅,分包的工程是可以從營業額中扣除的,我們只對實際取得的工程款按3%營業稅率繳納營業稅。往後我們繳納增值稅了,小規模納稅人是沒有進項抵扣的。這些分包的工程怎麽辦?如果全額繳納增值稅,我們企業可負擔不起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公布後,地稅局的管理員第壹時間打電話告訴他小規模建築企業政策利好的消息。根據該文件的過渡政策,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對於小規模納稅人而言,3%增值稅征收率與3%的營業稅率持平,分包工程款依然可以差額扣除,而增值稅又是價外稅,對小規模建築企業而言,實際稅負只有2.91%。張總心裏的石頭總算落地了,他高興地說:“營改增是國家稅制改革的壹盤大棋,我們小規模建築企業也分享到了改革的紅利。”
異地項目:服務發生地預繳,機構所在地申報
近日,某區地稅局建築業代開票窗口的工作壓力較往日有所增加。在窗口辦理代開票業務的財務人員表示,壹些建築企業的財務人員對過去在地稅繳納營業稅並代開建築業勞務的流程和所需資料都比較熟悉,擔心“營改增”之後稅務機關在征管上出現壹些新變化新要求,不如趕在5月1日之前把能在地稅代開的票都代開好,這樣企業財務人員也省心。
稅務幹部表示:原營業稅稅制下,當建築業納稅人承接異地工程時,應該在勞務發生地繳納營業稅。全面“營改增”後,提供建築服務(個人除外)應當向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但需先向建築服務發生地的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建築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當先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供以下資料:《增值稅預繳稅款表》、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復印件、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壹)壹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二)壹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