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提交的納稅申報表或扣繳稅款報告表後,對其名稱、電話、地址、銀行賬號等基本信息進行審核後,要求納稅人提供變更依據。變更屬於其他部門管理範圍的,督促納稅人到相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並將變更依據復印件移交主管稅務機關。b、主管稅務機關對申報內容進行審核,主要審核稅目、稅率和計稅依據是否齊全正確,計稅是否準確,所附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邏輯關系,是否進行納稅調整等。如果在審核過程中發現納稅人的申報存在計算錯誤或遺漏,將及時通知納稅人進行調整、補充、修正或限期重新申報。納稅人應根據稅務機關的通知進行相應的修改。c、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確定當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或退還或抵扣下壹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三)主動糾正申報錯誤如果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後45日內發現其年度納稅申報存在錯誤,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納稅人在辦理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後,可填寫《企業所得稅自查申報表》並向稅務機關申報主動糾正錯誤,稅務機關將據此調整其年度應納所得稅額、賠償金和補償金。(4)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後的4個月內,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應退稅額和應退稅額進行納稅。納稅人預繳的稅款少於全年應納稅額的,補繳的稅款應當在4月底前繳入國庫;預繳稅款超過全年應納稅額的,應當辦理抵押或者退稅手續。(五)辦理延期納稅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納稅人有下列特殊困難:a .發生水、火、風、雷、海嘯、地震等自然災害,或者發生盜竊、搶劫應稅現金、支票等財產等意外事故,致使納稅人遭受重大損失的。納稅人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災情報告或事故證明;b、由於國家調整經濟政策的直接影響,或短期支付違約,當期貨幣資金扣除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納稅。納稅人應提供相關政策調整的依據或提供支付違約證明和違約方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證明,使其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納稅人應在納稅期限屆滿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壹般規定應在納稅期限屆滿前15天內提交。具體請參照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並提交以下材料:申請延期納稅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支出預算。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或者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稅務機關自收到延期納稅申請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從納稅期限屆滿之日起,對納稅人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