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年終績效獎金的納稅性質
年終績效獎金屬於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年終績效獎金應按照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進行納稅。
二、納稅計算方式
年終績效獎金的納稅計算依據個人所得稅法,采取累進稅率的方式。即根據年終績效獎金的金額,按照不同的稅率進行分段計算,然後將各段的稅額相加得出總稅額。具體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每年發布的規定執行。
三、稅前扣除項目
在計算年終績效獎金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壹些稅前項目,如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這些扣除項目可以降低應納稅所得額,從而減少應納稅額。
四、納稅義務與權益
作為納稅人,有義務按照稅法規定如實申報年終績效獎金,並按時足額繳納稅款。同時,也享有依法申請減稅、免稅等權益。在納稅過程中,如果遇到疑問或糾紛,可以向稅務部門咨詢或申請行政復議。
綜上所述:
年終績效獎金扣稅標準遵循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采用累進稅率的方式計算稅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壹些稅前項目。作為納稅人,應依法申報並繳納稅款,同時享有相應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規定: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規定: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