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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拆分計稅有稅務風險麽

法律分析:方法壹

單獨計稅,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

以全年壹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壹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方法二

並入當年綜合所得

居民個人將全年壹次性獎金並入當年的綜合所得, 扣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等後,按照綜合所得年度匯算規定,進行年度匯算,參考匯算公式:

年度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壹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稅額

方法三

拆分壹筆最優配置數使用單獨計稅,余下並入綜合所得

在總的綜合所得既定情況下,如果拿出壹定比例來作為年終獎發放,並使用年終獎單獨計稅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壹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壹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壹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年度,自公歷壹月壹日起至十二月三十壹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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