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的發放方式由用人單位決定,既可以與工資壹起發放,也可以單獨發放。發放年終獎時,應考慮稅費的影響。如果單位沒有發放全年壹次性獎金,年終獎應按照全年壹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計稅。單位如果同時發放年底雙薪和全年壹次性獎金,且兩者在同壹個月內發放,應合並計稅。若不在同壹個月發放,年底雙薪應並入當月工資薪金,統壹計算個人所得稅。
年終獎的稅收處理:
1、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年終獎可作為壹次性獎金獨立計稅;
2、年終獎單獨計稅時,按照年終獎金額除以12個月得到的月均數額,查找相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進行計算;
3、如果年終獎與工資薪金合並發放,則按照合並後的總額計算個人所得稅;
4、年終獎的稅收優惠政策可能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有所變動;
5、納稅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最優的稅收處理方式,以合法合規地減輕稅負。
綜上所述,年終獎的發放方式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可以與工資合並或單獨發放,但在發放時需考慮稅費影響,遵循相應的計稅方法,確保年終獎和年底雙薪的稅負處理正確,無論是合並計稅還是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1)工資、薪金所得;(2)勞務報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5)經營所得;(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7)財產租賃所得;(8)財產轉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