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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大榭開發區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促進大榭島的開發建設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經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批準,由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成片開發大榭島,實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政策。

在大榭島設立寧波大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第三條 開發區遵循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加強與內地的經濟技術合作相結合的原則,引進外資,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和科學管理方式,把大榭島建成以出口加工、高新技術產業為中心,以國際貿易、貨物中轉、倉儲運輸為支柱,第三產業發達的港口經濟貿易區。第四條 開發區內的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境內外投資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第五條 開發區內投資者的資產、應得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保護。

開發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權第六條 開發區設立寧波大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開發區管委會為寧波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管理職權。第七條 開發區管委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壹)編制開發區的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劃,按審批程序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制定開發區的行政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三)審批或審核報批在開發區內的投資項目;

(四)負責開發區內的財政、稅收、勞動、人事、公安、交通、物價、工商行政管理和社會事務等工作;

(五)管理開發區內的土地和房地產業;

(六)保障開發區內的企業依法自主經營;

(七)管理開發區的進出口貿易、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其他涉外經濟活動;

(八)處理開發區的涉外事務;

(九)統壹規劃、管理開發區的各項基礎設施和公***設施;

(十)負責開發區的環境保護和文物保護工作;

(十壹)興辦和管理開發區的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

(十二)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設在開發區內的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的工作;

(十三)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審批權和其他職權。第八條 開發區管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幹職能機構,具體負責開發區各項行政管理事務。第九條 開發區的金融、保險、外匯管理、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港務監督等工作,可以由有關部門或其設在開發區內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辦理。第三章 投資和經營第十條 開發區鼓勵國內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開發區內投資建設或興辦以下項目或企業:

(壹)港口、碼頭、倉儲、橋梁、道路、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訊等基礎設施;

(二)產品出口企業、技術先進企業、科研機構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其他工業交通企業;

(三)金融、商貿、信息咨詢、房地產、旅遊、賓館、娛樂服務等產業。第十壹條 開發區內不得舉辦下列企業:

(壹)技術落後或設備陳舊的;

(二)汙染環境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法規不允許的。第十二條 在開發區投資經營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壹)中外合資經營;

(二)中外合作經營;

(三)外商獨資經營;

(四)國內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個人獨立經營或聯合經營;

(五)補償貿易;

(六)租賃經營;

(七)購買開發區內企業的股票和債券;

(八)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經營方式。

以前款(壹)、(二)、(三)項方式投資經營的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第十三條 在開發區內投資興辦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者應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依法辦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等手續。第十四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應當按《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的規定,設置會計帳簿,進行獨立核算,按有關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並接受開發區管委會的監督。

外商投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應經中華人民***和國註冊會計師驗證並出具證明。第十五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依法自主經營,自行確定生產經營計劃,籌措、運用資金,采購生產資料和銷售產品,自行確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工資制度、分配形式、人才培訓,聘用和辭退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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