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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意見》相關物業管理政策

(壹)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老舊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支持,對部分收費標準相對較低的老舊小區采取適當補貼,解決老舊小區物業管理的長效管理問題。對收費標準相對較低的農村拆遷安置房小區和城市保障性住房小區,建設單位應當在按規定標準配置物業用房的基礎上,按照不低於物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總建築面積的4‰的比例配置經營用房,租金收入應當用於補貼物業服務經費。

(二)對於物業面積小、服務收費標準低、收費率低或物業服務費未達到合理成本的住宅小區,經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後,可將住宅小區停車費和物業管理用房的收入用於補貼物業服務費的不足,以保證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長遠發展。

(3)為支持物業管理發展,縣(市)、區財稅部門應在老舊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所得稅方面給予適當優惠。

(四)凡政府及職能部門應承擔的城市維護費用和城市管理、規劃管理、治安管理職責,不得轉嫁給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

(5)最低收入困難家庭的業主,如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證》、《寧波市城市社會救助證》、市總工會出具的《特困職工證》等,先繳納物業服務費,然後業主每年65438+2月底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物業服務費補貼。補貼的具體標準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級政府和物業管理部門要以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為重點,加強對物業管理行業的領導,進壹步規範物業服務行為,因地制宜出臺相應的政策措施,保護廣大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物業管理在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平安寧波中的作用,進壹步改善和提高市民的居住環境和質量。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市建委負責解釋。市建委可根據本意見,明確執行中的具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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