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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多少周年?

1949年中華人民***和國成立後,回族人民終於走向實現民族區域自治的道路。在今寧夏回族自治區境內,從1952年到1954年,先後建立了涇源回族自治區、西海固回族自治區、惠農縣寶豐回族自治區、惠農縣靈沙回族自治區、河東回族自治區等2個專區級、1個縣級、2個縣屬區級的回族自治地方和18個回民自治鄉,以此為基礎上,1958年10月25日建立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面積約66400平方千米。在全國其他地方,從1953年至1986年,相繼建立了甘肅臨夏回族自治州、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甘肅張家川回族自治縣、青海門源回族自治縣、青海化隆回族自治縣、新疆焉耆回族自治縣、貴州威寧彜族回族苗族自治縣、河北孟村回族自治縣、河北大廠回族自治縣、雲南巍山彜族回族自治縣、雲南尋甸回族彜族自治縣、青海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青海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目前,全國***建立有1個回族自治區、2個回族自治州和11個回族自治縣,回族區域自治地方總面積19.71萬平方千米,其中回族人口約330萬人。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還恢復、新建了4個市轄回民區和143個回族鄉。各級回族區域自治地方除享有國家壹般行政區域的權利外,還享有《中華人民***和國憲法》、《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頒布)、《民族區域自治法》(1984年頒布)及國家關於民族政策方面的其他法令、法規、政策性文件所賦予的民族區域自治權利。通過貫徹執行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家先後發布的《政務院關於保障壹切散居少數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權利的決定》(1951年)、《國家民委黨組關於做好雜居、散居少數民族工作的報告》(1979年)、《國家民委關於加強進入內地城鎮經商、旅遊的邊疆少數民族人員的工作意見》(1987年)、《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1993年)、《城市民族工作條例》(1993年)等政策性文件,散居回族的民族平等權利也得到切實保障。

回族區域自治地方的建設事業得到黨和國家的大力關懷、支持及兄弟省市的大力支援。1958年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前後,國家從各地向寧夏選調了大批科技、經濟、文化教育方面的人才,還從上海、天津等工業先進地區遷來壹批企業、醫院、學校,從而有力地支持了寧夏的建設事業。從1958年到1998年,國家對寧夏的資金支持僅財政補貼壹項就達100多億元。國家還先後從中央財政撥款,興建了許多重點工程,從1950年到1995年,寧夏固定資產投資總額429.57億元,興建項目主要有固海揚水工程、“三西”地區扶貧開發項目、陜甘寧鹽環定揚黃工程、寶中鐵路建設、寧夏扶貧揚黃工程、寧夏河東機場等。

回族聚居的寧夏南部山區自然條件惡劣,人民長期處在貧困的生活狀態中,1982年***有人口227.8萬人,農民人均純收入僅126.58元,約有70%左右的人是貧困戶。黨和國家針對這壹問題,決定實施“三西”(寧夏西海固、甘肅河西走廊、定西)扶貧計劃,每年投資2億元(其中西海固約3400萬元,後來又以各種形式增加),解決這壹地區人民的溫飽問題,經過第壹階段10年努力,到1992年,在西海固地區新增水地50.52萬畝(累積106.88萬畝)、旱作"三田"183萬畝(累積237萬畝),新增造林存活面積272.47萬畝,封山育林147萬畝,人工種草648萬畝,綜合治理小流域151條,興建人畜飲水工程85處,水窖17.7萬眼,創辦各式吊莊15處,移民20余萬人,經過上述努力使農民人均純收入到355.8元。1994年,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寧夏"雙百"扶貧攻堅計劃》,確定西海固地區人均收入500元以下的貧困人口139.8萬人,在這裏采取興建扶貧揚黃工程、縣外移民工程、打井打窖工程、溫飽基金工程、節水灌溉技術、勞務輸出、科教扶貧、包村扶貧、全部放開及其他政策措施進行扶貧攻堅,到1998年,西海固地區人均有糧已達到303公斤,人均純收入896元,貧困人口減少到52萬人(王正偉主編:《寧夏改革開放二十年》,寧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與此同時,回族的文化教育事業也有了很大發展。內地和沿海回族居住區大都普及了九年制義務教育;西北地區的回族村普及了小學教育,全國許多地方還恢復或新建了寄宿制回民中小學、回民女子學校。在祖國各地,回族的教授、工程師、醫生、科學家、文學家、藝術家、運動員以及其他各種專業技術人才不斷湧現,有些已經在國內外享有名望,有的在國內外評比、比賽中獲獎,為祖國爭得了榮譽。

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家或有關政府部門除頒布有關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政策、法令、法規性文獻外,還針對回族等族穆斯林的風俗習慣特點,頒布了《政務院關於伊斯蘭教的人民在其三大節日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應免征屠宰稅並放寬檢驗標準的通令》(1950年)、農業部等《關於鼓勵雜居、散居禁豬的少數民族發展養羊、養牛和做好收購供應工作的通知》(1980年)、《商業部關於牛羊肉經營中有關回民風俗習慣的幾點註意事項的指示》(1955年)、財政部等《關於妥善解決回族等職工的夥食問題的通知》(1978年)、民政部等《關於不要強迫回族實行火葬問題的通知》(1979年)、商業部等《關於回漢通婚後,漢族壹方及其子女願隨回族生活習慣的,按回族標準供應副食品問題的通知》(1979年)、商業部《關於回族等食用牛羊屠宰加工問題的通知》(1980年)、《中國民航運輸服務司關於認真做好伊斯蘭教民族人員用餐工作的通知》(1989年)、《國家民委辦公廳關於民航飛機供應清真食品的通知》(1989年)、《交通部運輸司關於做好對信奉伊斯蘭教各少數民族旅客夥食供應的通知》(1989年)、中宣部等《關於對涉及伊斯蘭教的出版物加強管理的通知》(1993年)等,就回族節假日休息與節日供應問題、牛羊肉生產和供應問題、回族食用羊只的屠宰加工問題、回族喪葬問題、回漢通婚問題等作了明確規定。

回族風俗習慣在全國受到普遍尊重,各省(市)、自治區在這方面做出的決定、規定或發布的條例性專門文件,據粗略統計約有27件之多,在清真食品及回族生產生活特需用品的生產、加工、貯運、管理、供應、銷售,以及回族民族節假日等方面,形成了壹系列政策、法令、法規、法條和制度。全國主要回族聚居的街道、鄉鎮大都有了清真飯店或飯館,有了專門的回民公墓或墳地;在回族地區營運的火車、客機,根據國家規定也設立了清真席或供應清真食品。在國家安排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回族群眾生活特需的紅糖、磚茶、白布、白帽、湯瓶、吊罐、蓋碗、金銀首飾等民族用品的生產、供應十分豐富。在全國各地回族村莊、城市回族聚居的街、居民小區,有清真寺2萬多座,其中壹些在當地有百余年歷史或較著名的清真寺的修繕工作得到了國家或當地政府宗教部門的資助與支持。回族穆斯林群眾在宗教信仰政策下“各行其是,各幹各得”,完全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自己的宗教信仰或教派信仰禮拜、封齋,在清真寺舉行正常的宗教活動;信教的與不信教的、信仰不同教派的,都和睦相處,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依法管理。宗教界出現了維護安定團結、支持民族教育事業、宣傳計劃生育、自願擔任法律宣傳和民事員、綠化宗教活動場所環境、經商自養、積極開展國際文化交流活動等新氣象。

對於回回民族來說,1979年開始的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歷史機遇,具有特殊的意義,它重新激發了這個民族發揚因地制宜、善於經商的歷史傳統,使他們步入了勤勞致富、與各民族***同繁榮發展的快車道,並開始向現代經濟的縱深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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