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我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控制和工資基金管理,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南京市國家機關、政黨機關、社會團體、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和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和離退休人員。第三條工資基金是用於職工各項工資支出的專項基金。各級編制部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的審批、審核和監督實施。第四條工資基金管理的內容按照國家統計局頒布的工資總額構成規定執行。用預算外資金支付的工資總額和獎金及酬金的所有組成部分都納入工資基金的管理。第五條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使用計劃執行過程中,所有人員增減申請、工資銀行發放、檢查機構設立、工資基金使用計劃執行等,均以《寧夏回族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的規定為依據。第六條機關、事業單位需要增加人員時,應當按照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和結構比例填寫《增加人員申請表》,向編制部門申請《空缺崗位通知單》。第七條《空缺職位公告》由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根據自治區有關規定和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及結構比例,經嚴格審核後發布。第八條機關事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空缺崗位公告》的要求調動人員編制。未經授權,人事部門不予增加工資基金,並有權通知銀行暫停發放工資。第九條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應在本單位銀行設立工資基金專用賬戶或建立工資基金專用賬戶登記卡。所有用於工資支出的資金必須存入工資基金專用賬戶,並合理使用。第十條中央機關和在寧事業單位年度工資基金計劃,由自治區機構編制部門審批;年度工資基金使用計劃須經自治區組織部批準。第十壹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並責令限期改正:
(壹)擅自增設內設機構或者超編制、超結構、超職數的;
(二)未經批準借調或者聘用臨時工的;
(三)擅自增加人數、增加工資數額的;
(四)采取或采取現金方式支付工資和補貼。第十二條《寧夏回族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寧夏分行統壹印制。第十三條本辦法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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