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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稅費保障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加強稅收和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費用(以下簡稱“稅費”)的征收管理,保障稅費收入,維護納稅人和繳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區行政區域內稅費保障工作。本辦法所稱的稅費保障,是指我區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稅費管理的特點和要求,為保障稅費及時、足額收繳入庫所采取的支持、協助、監督和管理等措施的總稱。第二章 保障機制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費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財稅主責、部門合作、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稅費***治格局,形成綜合治理稅費的強大合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綜合治理稅費工作。第四條 自治區各級財政、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稅費征收保障的具體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稅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文件涉及稅費管理的,應當征求本級稅務機關的意見。第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實際和稅源狀況,以及政策變化情況,科學預測稅費收入,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稅費完成、增減變化因素、收入和政策變化影響預測分析,為財政部門編制稅費收入預算和加強財政預算管理提供依據。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涉稅和涉費信息交換制度。可以依托自治區綜合治稅信息***享平臺,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實現涉稅、涉費信息的交換與***享。第八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向稅務機關提供本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涉稅和涉費信息,協助做好稅費保障工作。第九條 稅務機關對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涉稅、涉費信息應當依法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用於與稅費保障工作無關的事項,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第十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為加強行政管理工作,需要稅費征收管理信息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提供。第三章 稅費協助第十壹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本部門和單位掌握的與征稅和繳費有關的涉稅和涉費信息。已經上線運行自治區綜合治稅信息***享平臺的,可以通過該平臺提供涉稅和涉費信息。

(壹)發展改革部門。提供重點建設項目的審批、備案、核準信息,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及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等信息。

(二)教育部門。提供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登記、變更和註銷信息,有關學歷教育學生學籍信息,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境外教育機構資質信息,獨立法人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等信息。

(三)科學技術部門。提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技術開發及轉讓合同認定登記信息,提供外國人在寧夏境內工作等信息。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提供技改類項目核準等信息。

(五)公安部門。提供車輛登記、年檢、報廢信息,外國人居留證發放、法定代表人辦理護照等信息,出入境人員和出入境證件信息,相關出國人員信息,有關戶籍人口基本信息,死亡人口註銷戶籍等信息。

(六)民政部門。提供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信息,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名單信息,有關婚姻狀況等信息。

(七)財政部門。提供國家對企業財政補貼、政府投資項目和政府采購項目的資金撥付和結算等信息。

(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就業創業證》發放信息,各類培訓機構信息,社會保險參保繳費信息,社保卡持卡信息,有關技工院校學生學籍信息、技能人員職業資格信息、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公需課學時等信息。

(九)自然資源部門。提供不動產登記發證信息、不動產權籍信息,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收回等信息,土地違法案件查處信息,探礦權、采礦權許可證發放轉讓信息等自然資源信息。

(十)生態環境部門。提供環境保護綜合名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企業汙染物排放量以及企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處罰決定等信息。

(十壹)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供工程招標項目、中標合同簽訂、建設資金投入等信息,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發放、外來建築企業、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預售網上備案、建築工程驗收備案信息,城市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有關房屋租賃信息,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等信息。

(十二)交通運輸部門。各類車輛營運證的發放、註銷信息,外地車輛從事運輸業務備案信息,非城市公路、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項撥付等信息。

(十三)水利部門。提供水利工程項目的招標、建設進度及工程款結算等信息。

(十四)農業農村部門。提供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認定信息,從事農業生產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報廢、年檢等信息。

(十五)商務部門。提供出口貿易信息,“走出去”企業相關信息,外商投資企業新設名單信息,上年度已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資格企業名單信息,招商引資項目認定企業信息,因違反規定被商務部門行政處罰的企業名單等信息。

(十六)文化和旅遊部門。提供文化(文物)經營單位設立、變更、註銷信息以及個體演員和演出經紀人登記備案等信息。

(十七)衛生健康部門。提供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執業登記、變更登記及註銷等信息,有關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獨生子女等信息。

(十八)審計部門。在審計工作中發現被審計單位存在涉稅問題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線索,並協助提供相關的稅務審計資料等信息。

(十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企業和部分涉稅個體工商戶的設立、變更、註銷、吊銷登記信息,股東和法定代表人變更信息,股東出資備案信息,具有成品油產品檢測資質的機構名單信息,境外專利在境內使用、轉讓等信息。

(二十)國資監管部門。提供監管企業產權轉讓、無償劃轉信息,監管企業集團名錄以及分支機構、成員單位名錄,監管企業工資總額核定方案等信息。

(二十壹)體育部門。提供本行政區域內由本部門舉辦的體育比賽的規模、收入及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收入等信息,以及本部門掌握的其他相關比賽等信息。

(二十二)統計部門。提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經濟指標,分行業增加值、規模以上企業營業收入、利潤、工資、主要產品產量等信息。

(二十三)醫療保障部門。提供有關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等信息。

(二十四)公***資源交易部門。提供政府招投標、土地交易等涉及公***資源交易信息。

(二十五)版權管理部門。提供境內版權的使用和轉讓信息,境外版權在境內使用或轉讓等信息。

(二十六)殘疾人聯合會。提供《殘疾人證》發放等信息。

(二十七)海關部門。提供認定為認證企業及失信企業管理的企業名單,海關信用管理各類企業名單,因違反海關法律法規,被海關給予行政處罰的企業名單等信息,納稅人報關單信息,出口企業出口商品及總額數據等信息,進口機器、設備等信息。

(二十八)人民銀行、銀保監、證監等部門和各商業銀行。協助提供企業開戶、企業股權轉讓、產權交易信息,境內相關單位、人員持有境外公司股份信息,住房按揭貸款、還款信息,企業在銀行的資金往來等信息。

(二十九)外匯管理部門。按照“互聯互通、協同監管、風險***治、簡便易行”的原則,對相關外匯收支等情況進行監測、評估和預警,提高發現、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同時,根據雙方***享的企業分類管理信息,***同實施聯合的激勵和獎懲措施,實現信息互換、監管互動、結果互認。

(三十)供電、供水、供氣部門。提供相關企業用電、用水、用氣等信息。

除以上部門和單位以外的其他政府相關部門,根據需要也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供管理事項產生涉及稅費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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