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新稅法規定:納稅人將購進的農產品用於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時,準予加計扣除進項稅額,即按13%抵扣進項稅。
強調用於生產銷售17%稅率的貨物時準予加計扣除,所以在購入時按票面的金額和稅額外處理:
借:原材料—X原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銀行存款領用時:借:生產成本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農產品加計扣除)[加計扣除2%部分]貸:原材料—X原木這裏要註意:用於生產17%稅稅率的貨物,必須是分別核算的。
法規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附件3:《關於〈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壹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的調整事項》第二條規定,第(二)項第1至3點及第(四)項第2至5點中涉及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不包含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時取得的專用發票,但購進農產品未分別核算用於生產銷售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情況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解讀為: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簡並稅率前的扣除率-1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下列規定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於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又用於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用於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未分別核算的,統壹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分析: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