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由政府補貼。
《魏初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第六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參保手續。參保人可通過手機、銀行、辦稅大廳等渠道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鼓勵集體、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城鄉居民個人繳費給予補貼。
國務院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
第三,理順管理體制
(壹)機構整合。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理順醫療保險管理體制,統壹基本醫療保險行政管理職能。充分利用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現有資源,整合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機構、人事和信息系統,規範經辦流程,提供壹體化經辦服務。完善經辦機構內外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培訓和績效考核。
(2)創新管理。
完善管理運行機制,改進服務手段和管理方式,優化辦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創新經辦服務模式,推進管辦分離,引入競爭機制,在確保資金安全和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委托符合條件的商業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參與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服務,激發經辦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