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聯合會可分為歐盟、全國、省級、地區級和基層農民協會等級別,歐洲農民協會的基層組織由農民自願參加,協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各級農民協會的負責人都由選舉產生,上級農民協會的組織和領導機構由下級選派代表組成,或者由下級組織的負責人組成。農民協會的直接選舉制和自下而上的利益代表制不僅保證農民協會與農民利益的直接聯系及會員對農協成員的直接監督,也有利於反映和代表不同地區及不同方面農民利益和要求,使農民協會的權力有更廣泛的群眾基礎。
協會的具體決策機構為理事會(有的設常務理事會),通常在理事會下設有若幹專業咨詢委員會;協會下設日常辦事機構。歐洲的農民協會是綜合性的組織,協會內部還根據農業內不同行業的特點組建專門性組織,以滿足不同類型農產品生產者的需要,並盡可能協調不同方面的利益,在農民協會內部實現利益整合。為了協調不同行業農民的利益並形成農民協會統壹的主張和政策,全國農民協會設有全國執行委員會。全國執行委員會由各專門委員會主席組成,負責協調不同專業委員會的主張和不同行業的農民的利益。全國執行委員會達成壹致的決議後提交全國大會討論做出最後的決策。 歐洲多數國家農民協會產生與發展的歷史悠久,數量也較多,所以各國政府很早就以社會團體的形式予以立法。1848年瑞士就在憲法上規定了公民結社的自由權,並在社會法中進壹步明確了申請程序、活動規範等。德國的立法相對更加完善,聯邦壹級不僅在憲法上對公民結社自由權予以保護,而且在民法中專門設立結社法章節來具體規範行業協會等社團的成立及其活動,同時在壹些行政立法中也從不同角度予以約束,對其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政府對農民協會的支持和鼓勵主要表現在:對人們組建協會不加以限制,只有在這些組織違反法律規定時,才依法處理;有些政府每年從財政經費中撥出壹定的經費來支持協會的活動;政府對協會的活動提供法律保護和必要設施;提供減免稅優惠政策。 歐洲農民協會在維護會員權利和利益,為會員提供大量服務的同時,也在決策咨詢、政策宣傳、政策實施、疏導矛盾等方面給予政府以大量的支持,尤其是在歐盟及國際政治舞臺上,農民協會與政府更是在國家利益上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成為政府的夥伴,為維護歐盟各國及歐洲的整體利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1.維護協會成員利益 捍衛會員的權益是協會的重要工作內容,包括影響歐盟和本國政府管理部門制定和實施涉農相關政策,代表會員協調國外貿易摩擦,參加國外反傾銷應訴等。為了影響政府涉農政策的制定,協會長期以來壹直保持著與歐盟以及本國各政黨、政府議員、政府有關部門官員溝通和交流。在歐盟設立常駐機構,專門收集歐盟的決策動向和信息,遊說歐盟決策者,直接參與歐盟的壹些咨詢機構的活動。在選舉中努力支持與自己主張壹致的政黨上臺執政,並遊說政黨向政府推薦自己期望的政府人選或制訂符合自己願望的政策。壹旦有涉及農民利益的立法,農民協會就積極活動,通過對議員的個別勸說,為議員提供信息資料、參加議會聽證會、發動各地農民或地方議員以多種方式向議會施加壓力,以期通過或阻止某壹立法。同時,協會還經常派代表拜訪總理和農業部長及有關政府官員,通報農業和農村的有關情況,反映農民的要求和願望,直接提出自己的建議和主張。
2.為成員提供各種服務和培訓 向會員提供有關政策、法律咨詢及經濟和技術幫助,如邀請政府有關人員參與農民協會的活動,解釋和回答農民關心的政策和問題,與銀行和保險公司合作,為協會會員及家庭成員提供較優惠的人身、財產和汽車保險、低息貸款等;介紹和引進國際上先進的技術;幫助農民開拓國外市場;進行技術推廣等;比利時“農民聯合會”的基層組織1年要組織5-10次培訓,全國1年要組織12.5萬次培訓,近年來其培訓內容主要側重於如何為消費者提供安全食品。
3.開展行業自律 歐洲的農業行業協會特別註重本行業的行為和專業操作的規範,各行業協會都有自己的章程和各種規章制度,以規範成員的經營行為,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和強化市場秩序。在國內協調本行業產品價格,加強產品質量的監管,在國外市場上保護本國產品的合理價格和市場份額等。
4.加強與歐盟和其他國家農民協會的聯系 歐盟農民聯合會(COPY)可以代表歐洲農民直接與歐盟委員會等歐盟機構進行直接對話和談判,歐盟有關農業方面的決策通常需要通報歐洲農民協會征求意見。各國農民聯合會通常選派代表參加歐盟農民聯合會(COPY)和世界農民聯合會(FIPA),與歐盟其他成員國和第三世界國家的農民組織進行交流,增加***識,減少摩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