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機銷售免征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004號文件規定,“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稅。其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繼出臺了多個文件延長其免稅期限。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範圍註解〉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第十六條規定:“農機是指用於農業生產(包括林業、牧業、副業、漁業)的各種機器和機械化、半機械化農具,以及小農具。
具體包括拖拉機、土壤耕整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種植機械、收獲機械、植物保護和管理機械、場上作業機械、排灌機械、農副產品加工機械等等。”。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範圍註釋〉的通知》還明確規定:以農副產品為原料加工工業的機械,不屬於‘農機’範圍;三輪貨運車、農用汽車不屬於‘農機’範圍。
擴展資料:
農機的範圍包括:
(壹)拖拉機。是以內燃機為驅動牽引機具從事作業和運載物資的機械。包括輪拖拉機、履帶拖拉機、手扶拖拉機、機耕船。
(二)土壤耕整機械。是對土壤進行耕翻整理的機械。包括機引犁、機引耙、旋耕機、鎮壓器、聯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機械。
(三)農田基本建設機械。是指從事農田基本建設的專用機械。包括開溝築埂機、開溝鋪管機、鏟拋機、平地機、其他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四)種植機械。是指將農作物種子或秧苗移植到適於作物生長的苗床機械。包括播作機、水稻插秧機、栽植機、地膜覆蓋機、復式播種機、秧苗準備機械。
(五)植物保護和管理機械。是指農作物在生長過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蟲害的機械。包括機動噴粉機、噴霧機(器)、彌霧噴粉機、修剪機、中耕除草機、播種中耕機、培土機具、施肥機。
(六)收獲機械。是指收獲各種農作物的機械。包括糧谷、棉花、薯類、甜菜、甘蔗、茶葉、油料等收獲機。
等等
參考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