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5~17世紀中葉,歐洲各封建國家的政治制度以封建君主制為主體,11世紀以後,少數自治城市采用城市***和制。同時,作為歐洲封建社會主要支柱之壹的基督教教會的神學統治體系也是當時社會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封建君主制 在歐洲封建社會,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和階級關系的變化,封建君主制先後出現過封建割據君主制( 9~13世紀)、等級(議會)君主制(13~15世紀)、君主專制制(16~17世紀中葉)等形式。
城市***和制 12世紀以後,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市民力量的強大,意大利的威尼斯、米蘭、佛羅倫薩,俄國的諾夫哥羅德等少數城市,相繼通過武力或贖買方式,擺脫封建領主的束縛,取得自治權,實行類似於古希臘的城邦***和制。這些城市***和國享有獨立的行政、司法、財政以及對外宣戰和媾和等權力,但***和國的權力仍掌握在由貴族選舉產生的封建主集體手中。
歐洲的中世紀經濟
中世紀歐洲經濟體系具體說是屬於莊園經濟,而莊園是自然經濟的壹種,特點就是:封建主擁有莊園,在莊園中使用農奴(無人身自由,終身及自己的後代都屬於封建主,以羅馬帝國時期奴隸、4-8世紀蠻族入侵時期戰俘後代為主要來源)、雇傭自由農民(由破產的有人身自由的農民和破產市民等組成,莊園主雇傭其進行耕作,或者直接把農業用地分割出壹部分來租給他們經營農業)進行農業勞動。生產上自給自足,由於中世紀歐洲戰亂頻繁影響了經濟發展,所以在生產技術改造方面遠遠落後於中國、阿拉伯等地區,生產力也就顯得低下。同時莊園收成分配上,農奴勞動部分完全上繳給主人,主人僅提供給農奴維持生存的必須物品和糧食;雇傭農民的收成則至少壹半以上、有時甚至達到8成要交給封建主,壹般長期采用上繳農產品的實物地租;在15世紀前後因對金銀的需求量加大,慢慢向貨幣地租轉變。封建主獲得地租後,用實物形式向上壹級封建主(比如騎士向封自己為騎士的男爵或伯爵,有時甚至是國王本人)交納壹部分收成,作為對上級的回報。該收成比例並不統壹確定,上壹級封建主自己規定,壹般是壹成到三成。同時封建主也要把收成的十分之壹(按《聖經》規定的比例)交納給天主教會,這就是天主教著名的“什壹稅”。此外需要註意的是,農奴不用交納“什壹稅”,因為他們的主人代替他們交納了。但雇傭農民在交納完給封建主的實物地租後,要從剩余部分中交納十分之壹給教會,因為封建主只收取了他們租地耕種的費用,而沒代替他們交納該稅務。
歐洲的中世紀宗教
基督教教會統治體系 基督教教會的神學統治體系是歐洲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歐洲封建化過程中,基督教逐漸成為封建社會的主要支柱,教皇權勢不斷擴大。8世紀中葉,羅馬教皇在意大利中部建立了政教合壹的教皇國,還在西歐各國建立了壹整套與各國行政體系並行的教階體制。以羅馬教皇為中心,形成了壹個中央集權的教會統治體制。教會享有獨立的行政、司法、財政等權力,設有專門的法庭——宗教裁判所,殘酷迫害異教徒和反對封建勢力的人。12~13世紀教會勢力達到鼎盛。14世紀以後,隨著市民階級和民族國家的興起,教會勢力受到沈重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