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進壹步規範做好向非公有制企業(以下簡稱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派駐黨支部工作,紮實推進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兩個覆蓋”,依據《中國***產黨章程》和中央、省委有關部署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派駐黨支部是指由各地各部門黨委(黨組)向沒有黨員或僅有個別黨員、尚未建立黨組織的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派駐黨員幹部,按黨章規定組建的黨的基層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由各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非公黨工委),相關部門黨組(黨委)及各類園區、鄉鎮(街道)黨(工)委按職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派駐範圍
第四條 凡沒有黨員或僅有個別黨員、尚未建立黨組織的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原則上都應通過派駐黨支部實現黨的工作全覆蓋。
第五條 對尚未建立黨組織的,且有固定經營場所、有壹定數量職工、有生產經營活動或執業活動的規模以上非公企業和較大社會組織,應做到派駐黨支部全覆蓋。
第六條 重點向未建立黨組織的、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較為集中的專業市場、商務樓宇、商業街區(商圈)選派派駐黨支部。
第三章 人員選配
第七條 派駐黨支部組成人員應重點從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街道(鄉鎮)、社區(村)在職黨員幹部,以及熱心黨建工作的退休黨員幹部和黨員誌願者中選派。
第八條 派駐黨支部組成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中***黨員;
2.熱愛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3.善於做群眾工作,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4.工作認真負責,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5.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和相關工作紀律。
第九條 各級工商、稅務等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行業監管及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應結合自身職能,積極選派優秀黨員幹部,組成派駐黨支部,結合日常管理服務加強黨建工作指導。
第四章 派駐方式
第十條 每個派駐黨支部配備3名組成人員,設黨支部書記1名;承擔工作任務較重的派駐黨支部,可增設1名黨支部副書記,適當增加工作人員。
第十壹條 原則上每個派駐黨支部負責聯系指導3戶左右非公企業或社會組織,或聯系指導1個專業市場、商務樓宇、商業街區(商圈)。
第十二條 組建和選派派駐黨支部應遵照以下程序:
1.制定派駐黨支部組建方案。各級非公黨工委分別制定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派駐黨支部組建和選派方案,明確派駐黨支部組建數量、派出單位、人員構成和派駐工作對象,及時作出安排部署,提出具體工作要求。
2.按規定組建派駐黨支部。各級非公黨工委和派出單位黨委(黨組)認真做好派駐黨支部成員選配工作,在不轉移派駐黨支部成員黨員組織關系的情況下,按照相關規定要求,規範建立“功能型”黨支部。派駐黨支部組織關系隸屬於派出的地方或單位黨(工)委。
3.搞好派駐黨支部工作對接。各級非公黨工委和派出單位黨委(黨組)負責組織派駐黨支部與所派駐的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或專業市場、商務樓宇、商業街區(商圈)的管理(產權)單位、所在街道(鄉鎮)及時進行工作對接,確保派駐黨支部有效派駐、順利開展工作。
4.及時調整和撤銷派駐黨支部。各級非公黨工委和派出單位黨委(黨組)可根據工作需要增設派駐黨支部和調整派駐黨支部成員。派駐的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自身全部建立黨組織後,或專業市場、商務樓宇、商業街區(商圈)統壹建立黨組織後,該派駐黨支部即可由派出的地方或單位黨(工)委按規定程序予以撤銷,派駐人員撤回原單位。
第五章 工作任務
第十三條 派駐黨支部應重點完成以下工作任務。
1.註重加強政治引領。積極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貫徹落實上級和本級黨組織的決議,引導監督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2.發展壯大黨的力量。組織實施“火種計劃”,積極培養黨的積極分子,在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中發展黨員;教育引導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中的“口袋黨員”亮明身份,及時轉遞組織關系;組織舉辦黨員職工專場推薦招聘活動,引導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優先錄用黨員職工。
3.推動建立黨的組織。督促指導具備條件的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采取聯合組建、單獨組建等方式,及時建立黨的組織;督促指導專業市場、商務樓宇、商業街區(商圈),依托商會、管理單位及時建立黨組織,並選好黨組織負責人,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4.幫助解決發展難題。註意了解派駐的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經營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組織動員黨員群眾獻計出力、***渡難關;積極幫助爭取各方面支持,主動為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發展提供服務、破解難題。
5.努力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十四條 派駐黨支部主要應采取以下5種方式,努力完成好承擔的工作任務。
1.深入實地開展調研指導。派駐黨支部壹般每月應深入派駐的各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專業市場、商務樓宇、商業街區(商圈)開展工作不少於1次,了解掌握基本情況,研究破解工作難題,指導開展黨的工作。
2.通過微信加強經常聯系。派駐黨支部應及時建立黨建微信群,吸納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出資人(負責人)、職工群眾加入微信群,經常推送黨建工作信息,加強線上互動交流,密切派駐黨支部與各方面的聯系。
3.定期與出資人溝通聯系。派駐黨支部應主動與出資人(負責人)加強溝通聯系,結合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專業市場、商務樓宇、商業街區(商圈)實際,針對經營發展難題,協調商定黨建工作任務措施,贏得理解信任,爭取工作支持。
4.依托群團組織開展工作。協調推動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建立建強群團組織,註重發揮群團組織的優勢和作用,壯大黨的工作力量。
5.組織員工開展載體活動。派駐黨支部壹般每季度應組織開展1次以上黨群活動,通過演講座談、技能培訓、文體比賽、崗位建功等形式,增強派駐黨支部工作影響力、吸引力。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十五條 加強黨建經費保障。省和地方財政按照6:4比例每年為每個派駐黨支部提供1000元工作經費;各級組織部門可從留存黨費中劃撥專項經費支持派駐黨支部開展工作;派駐的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應將派駐黨支部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中列支,按規定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在此基礎上,各地各部門要拓寬投入渠道,加強投入力度,為派駐黨支部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十六條 統籌安排活動場所。各地和園區建立的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黨建指導服務中心,要為派駐黨支部安排綜合辦公區域,設置黨組織活動功能室。有條件的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要統籌解決派駐黨支部辦公場所。
第十七條 強化上級幫扶支持。各級非公黨工委成員單位要梳理整合本單位投向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的資金、人才、政府購買等方面政策和資源,明確可通過黨建工作的渠道給予重點支持的政策和資源,由派駐黨支部承接落實,在同等條件下,對黨建工作好、社會美譽度高的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予以優先安排,樹立正確導向,強化正向激勵。
第十八條 組織開展教育培訓。各級非公黨工委要將派駐黨支部書記,列為黨建工作示範培訓對象,分別組織開展教育培訓,力爭每年對派駐黨支部書記進行1次輪訓,努力提高指導開展黨建工作的能力水平。
第七章 管理考評
第十九條 嚴格落實管理責任。各級黨委組織部門(非公黨工委)要加強統籌管理,牽頭做好派駐黨支部工作的謀劃部署、協調推進和宏觀指導工作;派出單位黨委(黨組)要加強垂直管理,重點做好本單位選派的派駐黨支部的人員選配、指導管理和服務保障工作;派駐地鄉鎮和街道黨(工)委要加強屬地管理,負責做好派駐黨支部的人員選配和日常工作的指導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嚴肅開展督查考評。各級黨委組織部門(非公黨工委)要結合開展基層黨建工作明察暗訪,對派駐黨支部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發現指出問題,督促整改提高。各派出單位和派駐地鄉鎮、街道黨(工)委要及時了解派駐黨支部及其組成人員工作情況,每年進行1次綜合考評。
第二十壹條 加強工作管理激勵。縣(市、區)非公黨工委、各派出單位黨組織要對工作認真負責、成效突出的派駐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負責任、不勝任工作的應及時撤換。派出單位要將黨員幹部派駐期間工作表現作為職務晉升和評先選優的重要依據,業績突出的要優先提拔使用。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市、縣兩級非公黨工委應按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和完善本級派駐黨支部工作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非公黨工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