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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活現有資產的措施

法律分析:盤活企業資產存量的措施;

1,充分發揮貨幣政策工具的引導作用,主要通過再貼現、再貸款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的動態調整機制;

2.創新外匯儲備運用,主要是拓展外匯儲備委托貸款和商業銀行貸款渠道;

3.探索發行企業優先股;

4.對改制企業定向發放M&A貸款,適當延長M&A貸款期限;

5.探索發展M&A投資基金;

6.擴大不良貸款的自主處置權,使銀行可以用撥備核銷現有不良貸款或出售;

7.逐步推進資產證券化的常規化發展,特別是壹些收益率相對穩定、期限較長的優質貸款的證券化,把存量變成新的增量;

8.拓寬保險資金的運用;

9.引導銀行理財產品與實體經濟對接,使銀行理財成為債務融資和直接融資的重要工具;

10,擴大民間資本進入,讓民間資本煥發青春。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第壹條充分認識盤活財政存量資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國務院高度重視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強調這是創新宏觀調控的重要內容,對穩增長、惠民生具有重要意義,要求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充分釋放積極財政政策的有效作用。根據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有關部門在盤活存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財政存量資金快速增長的趨勢得到初步遏制。但從近期審計署對中央本級和部分省份財政存量資金的審計情況看,各級財政存量資金數額仍然較大,與盤活存量、用好增量、支持實體經濟提質增效、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要求仍有較大差距。有必要采取進壹步的措施來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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