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征稅範圍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壹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條例和細則均規定了印花稅采取列舉式征稅,非條例、細則列舉範圍內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外壹律不得征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為應納稅憑證”是否擴大了條例第二條對合同憑證征稅的列舉範圍?抑或只要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即使不在條例第二條列舉合同的範圍內的憑證也要征收印花稅。
不需登記註冊的不征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7〕155號)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動產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品,壹般指金錢、器物等,與不動產相對應。那麽,貨幣資金屬於動產範疇,發生的權屬轉移是否繳納印花稅?
未按規定貼花處罰重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未將印花稅票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未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註銷或者畫銷,稅務機關可處以未註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上列行為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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