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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加計抵減政策適用範圍解讀

適用範圍應當以2021年度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這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合計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是否超過50%來判定。

壹、2022年新出臺政策

1.加大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力度

享受主體

“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等6個行業企業(以下簡稱“制造業等行業”)

優惠內容

(1)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2)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3)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6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2.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力度

享受主體

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1)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

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2)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

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3)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法律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第七條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壹)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壹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壹並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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