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確壹個概念,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是員工個人,而不是公司。公司的平常做的工作只是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扣繳義務人。
員工和任職公司的關系是納稅和扣繳義務人的關系。把這層關系弄清楚就很好回答這個問題。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模式,是由支付工資的單位代扣代繳稅款。在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模式當中有三個角色,第壹是稅務局、第二是任職單位、第三是員工。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員工
當員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扣除每月基本費用5000元,以及其他各項扣除之後,仍然有應納稅所得額時,就需要繳納稅款。
但是因為計算繳納稅款的過程比較復雜,也比較專業,要求員工個人來完成太困難,效率也很低。
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是任職單位。
所以負責征收稅款的稅務局就想到了壹個辦法,也就是代扣代繳模式。由支付工資的單位,把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扣下之後,再把工資的剩余部分發放給員工。這種模式最大好處就是征稅效率很高。
總結成壹句大白話,代扣代繳模式就是稅務局把征稅的任務派給了任職單位,由任職單位來計算員工應當繳納的個稅,在應發總工資當中扣下稅款之後,再把剩余部分發給員工。
所以不管需要補稅還是退稅,主體都是員工個人。如果需要補稅,應當由員工個人補繳,如果需要退稅稅款也是直接退到員工個人賬上,並不會退到任職單位的賬上。
支付工資的單位無權索取個人所得稅退稅,但是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扣代繳個稅的手續費。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17條的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員工的任職單位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因為員工的任職單位平常在幫稅務局幹著扣繳稅款的活,那麽為了感謝他們的付出,所以稅法規定可以支付扣繳稅款2%的手續費,這個是他們的法定權利。
只有扣繳稅款的手續費才是任職單位合法收入,而對員工個人的退稅,任職單位是無權索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