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的處理
壹)收受票據應註意事項:
凡與業務無關的票據不得收受。
如非本人票據應請客戶親自背書,如屬指名票據應請擡頭人加蓋印章。
收受的票據面額較應繳納款項為多時,在未兌現以前不得找還,其差額應俟兌現以"暫收款項"科目處理後退還。
營業部門各經辦員(包括外勤職員及出納員)收到票據時,應立即在票據左上角畫橫線二道,並在收入傳票摘要欄註明收票日期、票據號碼、付款行庫、金額及到期日。
二)收受本埠即期票據的處理:
凡出納員收入本埠即期的票據,應即日提出交換並在收入會票摘要欄加蓋"壹交"、"二交"戳記,如當日不及交換者,應在收入傳票摘要欄加蓋"交換"戳記,以使經辦員作為填註有關帳簿的依據,以杜流弊。
出納員收入的票據提出兌現或經交換被退票時,應查驗該票據是否由本公司提出,退票理由是否充足,經驗明確實後,應立即聯絡經辦員以最迅速的方法,通知顧客前來辦理退票手續。
出納員收受的即期票據,應立即登記在"票據明細表"並在存入行存時加以註明行庫類別,以於必要時與行庫對帳。
三)應收票據的處理:
出納收受應收票據時,應按到期日順序妥為保管票據(外埠的票據應分開保管及時提出代收),並根據應收票據明細表,按到期日分別列在"應收票據備查簿",所保管的票據張數,金額應與應收票據備查簿的記載相符。
應收票據到期,出納應檢出該日期票據與"應收票備查簿"的記載核對無誤後存入行庫。
顧客要求調換或領回公司保管中的票據時,除以現金抵換外應以書面申請為原則,主管準許調換時,出納應於"應收票據備查簿"變更該筆記載,並應請主管蓋章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