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壹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於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核驗、登記義務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報送有關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違法情形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或者未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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