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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涼市生態環境局靜寧分局

平涼市生態環境局靜寧分局是平涼市生態環境局在靜寧縣的分支機構。其主要職責是保護和監督靜寧縣的生態環境。壹、平涼市生態環境局靜寧分局的職責

平涼市生態環境局靜寧分局負責靜寧縣生態環境保護的規劃、監測、評價、管理和執法。具體責任包括:

1.制定並實施靜寧縣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確保各項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有序開展。

2.對靜寧縣汙染源進行監管,開展環境汙染防治,確保環境質量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

3.負責景寧縣生態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恢復生態系統功能。

4.開展環境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環保意識和參與度。

二、平涼市生態環境局靜寧分局的工作方法

平涼市生態環境局靜寧分局通過以下方式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1.環境監測:定期對靜寧縣的企業和單位進行環境監測,確保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減少汙染排放。

2.汙染防治:采取建設汙水處理設施、推廣清潔能源等多種措施,減少汙染物排放,改善環境質量。

3.生態保護:加強景寧縣自然保護區和生態敏感區的保護管理,推進生態修復和生物多樣性保護。

三。平涼市生態環境局靜寧分局的成就與挑戰

平涼市生態環境局靜寧分局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取得了壹定成績,環境質量有所改善,生態系統功能逐步恢復。但也面臨著汙染源復雜多樣、環保投入不足等諸多挑戰。

總而言之:

平涼市生態環境局靜寧分局作為靜寧縣平涼市生態環境局的分支機構,承擔著靜寧縣生態環境保護和監管的重要責任。通過環境監測、汙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努力確保靜寧縣生態環境的健康和安全。但也面臨諸多挑戰,需要不斷加大投入和力度,應對日益嚴峻的生態環境保護形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6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和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公民應當增強環保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保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22條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報送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辦理。審批部門應當在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日內和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30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國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實行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第9條規定:

水汙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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