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077號)規定:四: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賬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在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將有關計算資料壹並附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計算申報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
二、再看壹個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
妳局《關於對神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資產評估增值計提折舊是否進行納稅調整的請示》(豫地稅函〔1999〕141號)收悉。經研究,現對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的規定,納稅人的各項資產轉讓、銷售所得應並入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所謂資產轉讓、銷售是指資產所有權轉歸接受方,並取得相應的交換價值(包括有價證券)。企業以實物資產交換股權,從稅收角度應該分解為資產轉讓和投資兩項交易。為鼓勵有正常經營需要的企業改組活動(包括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合並、企業分立等),不增加企業改組的稅負,同時又防止企業以改組為名,隱匿轉移增值資產逃避繳納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7號)、《關於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8〕5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幹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稅發〔1998〕97號)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遵照這些文件的規定,在企業的改組活動中涉及的資產轉讓,不確認實現所得,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接受資產的企業也不得按評估確認後的價值確定其計稅成本;企業已按評估確認價值調整有關資產成本並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的,在申報納稅時必須進行納稅調整。
中國神馬簾子布(集團)公司1993年6月通過部分改制方式以其擁有的部分資產為主體獨家發起設立神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神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接受的原神馬簾子布(集團)公司部分資產評估增值和中國神馬簾子布(集團)公司用以購買配股的固定資產增值部分計提的折舊,應依據上述精神處理。
1999年8月24日
三、另外,關於評估固定資產計提折舊還有壹個細節。企業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確認的資產價值與企業資產原賬面價值有差額的,應調整資產賬面價值。這樣,就存在固定資產評估調賬後折舊如何計提的問題,即按原賬面原值計提折舊還是按評估調賬後的固定資產原值計提折舊
改制後的企業在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時,可以按照固定資產原賬面原值計提,也可以按照評估確認的固定資產原值計提,具體應按以下規定分別處理:
1.按照評估調賬後的固定資產的原值計提折舊
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如改制後擬按評估調賬後的固定資產的原值計提折舊並計入成本費用,在按評估確認的固定資產價值調整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時,應將按規定評估增值未來應交的所得稅記入“遞延稅款”科目的貸方,固定資產評估增值扣除未來應交的所得稅後的差額,記入“資本公積”科目。在計提折舊時,或按規定的期限結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時,其應交的所得稅,借記“遞延稅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2.固定資產的原賬面原值計提折舊
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如果公司只按照固定資產的原賬面原值計提的折舊部分計入成本費用的,則評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計算未來應交的所得稅,公司應將評估增值部分全部計入資本公積。在計提折舊時,公司應按固定資產原賬面原值計提的折舊,借記有關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同時,按評估增值後的固定資產原值計提的折舊與按原賬面原值計提的折舊之間的差額,或按規定的期限(不超過10年)平均轉銷的金額,借記“資本公積”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學會計不易,且學且記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