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破產抵押權優於稅款嗎
如果債務人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應申報債權,並等到債權確認後,進入變價分配階段的時候,就抵押物優先受償。
如果法院裁定債務人重組,那債權人還得等待。重整成功,這須優先清償有抵押權的債權,重整不成,還是要轉入破產清算,壹樣要抵押的價值優先清償。
通常情況下,抵押權優先於國家稅收權,國家稅收權只優先於無擔保的債權,但是,在抵押人欠稅的情況下,國家稅收的優先權將會升位。
根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抵押權人、質權人可以請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欠稅情況。”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二、抵押權的概念
抵押權是壹種法律協議,當資金借入人不能支付債券或票據所要求支付的款項時,它能夠保護資金借出人。抵押權賦予資金借出人從協議中確定的資金借入人資產的出售所得現金中獲得償還的權利。在被稱作抵押協議的法律文件中,借貸雙方規定了各項抵押條款。
三、抵押財產的優先受償權
就抵押財產賣得價金的優先受償權系指:
(壹)有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債權人能就抵押財產賣得的價金優先於債務人的普通債權人而受清償;
(二)就抵押財產賣得價金的優先受償權還表現在兩物權之間,即如果同壹抵押物上設定兩個以上的抵押權,先次序之抵押權人優先於後次序抵押權人而受清償;
(三)抵押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等程序中享有別除權,即抵押財產應從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中除去,抵押權人對此別除出來的抵押財產賣得的價金有優先受償權。
債務人破產後同時存在欠繳稅款和債務抵押的,壹般情況下,抵押權先於稅款得到清償,但是欠繳稅款發生在抵押之前的,稅款優先於抵押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