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丟失和被盜發票的稅務流程
二、業務概述:
納稅人丟失或被盜發票,應立即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並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
三、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清理墮落納稅人報送涉稅信息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四、經辦部門:
主管稅務機關
五、納稅人辦理時間:
納稅人遺失發票,應當在遺失之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六、稅務機關辦理時間:
提供資料齊全,填寫內容準確,手續完備,當場符合條件。
七。搬運地點:
暫時沒有內容!
八、應提供的資料:
壹、提供公安部門受理舉報的相關材料。第二,公布遺失聲明原件及復印件。
九。程序:1。驗收環節(1)審核並輸入數據1。檢查資料是否齊全有效,發票遺失/損壞報告單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2.檢查納稅人《發票遺失/損壞報告表》中的內容是否與所附材料壹致,原件與復印件是否壹致,復印件是否標註“與原件壹致”字樣並由納稅人簽字;3.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壹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者重新填寫;4.如果符合要求,發票丟失/損壞報告表中的信息應通過系統正確輸入。(二)審核無誤後轉入下壹環節,納稅人提交的所有資料轉入下壹環節。二是後續環節接收受理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案頭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核實納稅人丟失被盜發票情況是否屬實,相關部門出具的丟失證明材料是否合法、真實、有效。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依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制作《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執行過程中送達納稅人,並將相關材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