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票類型。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專門針對增值稅納稅人開具的,用於核算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增值額;普通發票則是企業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收取款項的憑證,不涉及增值稅。
2、使用主體。增值稅普通發票適用於所有從事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包括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轉讓無形資產等;普通發票僅適用於零售業、餐飲業、娛樂業以及個人出租不動產等需要繳納營業稅的業務。
3、內容。增值稅普通發票除了具備普通發票所具備的內容外,還包括納稅人稅務登記號、不含增值稅金額等內容;普通發票則有特定的作用,例如除運費、收購農副產品、廢舊物資的按法定稅率作抵扣外,其他的壹律不予作抵扣用。
4、印制要求。增值稅普通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普通發票則按照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
5、稅務處理。增值稅普通發票上所記載的銷售額是按照不含稅價格計算的,即稅前扣除後的金額;普通發票則沒有具體的開具期限要求,壹般由購銷雙方協商確定。
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稅點有多種,包括3%、4%、6%、9%、13%等,其中最常見的是13%和6%的稅率。不同的稅率適用於不同的行業、產品或服務。例如,13%的稅率通常適用於貨物勞務類,而9%的稅率則適用於建築服務、房地產等行業。需要註意的是,小規模納稅人通常適用較低的稅率,如3%或4%,而壹般納稅人則可能適用更高的稅率,如13%或17%。但無論是小規模納稅人還是壹般納稅人,取得普通發票都不能抵扣稅額,開具普通發票都需要繳納相應的稅款。
綜上所述,普通發票與增值稅普通發票在稅收屬性和用途上存在明顯的區別。正確理解和使用這兩種發票對於企業和個人來說具有重要意義,不僅有助於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還能有效規避稅收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範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