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茂名征地補償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第壹章茂名市市轄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市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管理,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加快城市建設步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土地管理法》和《廣東省實施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茂名市市轄區(含茂南區、茂港區、濱海新區,下同)集體土地上房屋、構築物及其附著物的征收和被征收人的補償安置。 第三條茂名市管轄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的職責分工如下: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的具體組織實施。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的具體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建設管理;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土地管理;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規劃管理;市土地開發儲備中心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管理;市監察局負責移民項目的監管;市審計局負責移民項目的審計;市物價局負責價格認證和保全;市財政、公安、發展改革、金融、人防、文化、教育、衛生、民政、電信、供電、環保、農業、林業、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第四條茂名市市轄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行統壹規劃、分類實施的原則。第五條房屋征收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市政和公共設施與房屋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建設,達到綠化標準。第六條市級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項目涉及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的,由政府依法協調。第二章房屋征收管理第七條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發布公告,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並兌現補償款。只有在被征收人搬出房屋後,房屋才能被拆除。第八條征收公告應當載明征收對象、範圍、期限、補償安置方式、標準、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並在征收現場發布征收公告。第九條自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被征收人改建、新建、擴建、裝飾裝修房屋及其附屬物,改變房屋用途或者轉移房屋產權的,按照征收公告發布前的房屋狀況實施補償安置。第十條在房屋征收公告期內,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應當簽訂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制定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內容包括: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房面積及位置、交付時間、搬遷過渡方式及過渡期限、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方式、違約責任以及雙方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第十壹條征收房管部門代管的房屋,其補償安置協議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第十二條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征收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搬遷的,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第十三條法律、法規、規章對征用文物和華僑、港澳臺同胞、外國人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第十四條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征收補償安置情況,不得拒絕接受檢查。第十五條房屋征收資金必須及時足額到位,並專戶儲存。專戶資金必須全部用於房屋征收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政府資助的征收項目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第三章房屋征收補償第十六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對被征收的合法房屋、構築物及其附著物的所有權人給予補償。補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七條房屋征收補償,以市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有效權屬證明(包括土地使用證、規劃建設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村、居委會證明等)為依據。).第十八條違法建築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評估後的臨時建築殘值補償建設費用,不作產權補償(評估結果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核實);違法搶建的房屋(包括簡易工棚和裝修材料)不予補償;沒有土地部門核發的臨時土地使用證,不予補償。第十九條房屋按附表1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償。第二十條零星果、竹、木按照附表2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第二十壹條因征收生產經營用房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收入、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按市場評估或價格認證進行補償。被征收人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征收前壹年平均效益(不足壹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價格認證部門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或者認證,並根據評估或者認證結果給予補償。第二十二條未列入本辦法,但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相關政策應當予以補償的補償項目和標準,由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格認證後予以補償。第四章房屋征收與安置第二十三條房屋征收公告發布前,被征收人擁有合法產權並以該房屋為主要居住、生活用房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征收房屋時,應當給予被征收人妥善安置。安置應遵循“壹戶壹宅”的原則。被征收人在村集體土地上仍有相當於或優於被征收房屋的居住生活用房的,不再安置,僅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標準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補償。第二十四條貨幣安置,是指將房屋補償、土地補償等費用總額折合成現金,按照房屋所在區域位置壹次性支付給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收到款項後可自行解決居住和生活用房的壹種安置方式。選擇貨幣安置的被征收人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安置條件。不符合安置條件的,只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標準給予補償。貨幣安置按以下標準支付: (壹)城市區域(指城市建成區和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覆蓋的區域),小東江以東(高山橋以南高山路為界)、大園路以南、茂名大道以西、三毛鐵路以北的生活居住建築,鋼筋混凝土結構4900元/_ _,磚混結構4480元/_ _。前述地區以外的其他城區,鋼筋混凝土結構房屋按4550元/_,磚混結構房屋按4160元/_。(2)郊區(指靠近市區的居住區和近期城市建設用地等與市區密切相關的區域),鋼筋混凝土結構房屋按4160元/_,磚混結構房屋按3770元/_。(三)規劃控制區(指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進行規劃控制的區域)以及市區、近郊區和規劃控制區以外的集鎮。鋼筋混凝土結構房屋按2990元/_,磚混結構房屋按2600元/_。(4)其他地區(上述三個地區以外的村莊),鋼筋混凝土結構房屋按2600元/_,磚混結構房屋按2265438元+00元/_。選擇貨幣安置的被征收人在簽訂協議時,應當明確其家庭成員不得回村組申請建房,不得通過購買農村房屋等方式變相占用農村宅基地。按此標準支付現金的房屋,不再按本辦法第十九條支付補償,不再支付土地補償費等費用。但內部裝修和搬家補貼可按規定補償,臨時安置費可補貼3個月。第二十五條公寓式安置:是指被征收人根據批準的居住和生活用房(不含雜用房)建築面積,按照1: 1.1的比例選擇安置用房,產權調換;以這種方式置換的房屋,不再按本辦法第十九條支付房屋和室外裝修補償,不再支付土地補償費,但可按規定補償室內裝修、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搬遷補助費。采取公寓安置的,在市轄區範圍內,按市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方案建設安置房。公寓式住宅是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毛坯房。實行先簽協議,先選擇產權置換房源的原則。因安置房(套房)面積不易分割,被征收人獲得的安置房面積超過安置面積的,面積超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按照房屋建築成本計算補交價款;面積超過10平方米的,按照安置區商品房均價計算補差價格。但為了照顧住房面積較小的被征收人,每套安置房總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的,可以按照建設成本計算附加價格。第二十六條自建安置。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鄉村建設規劃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每戶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的原則安置被征收人(具體由實施房屋征收工作的主體根據實際需要逐戶申請)。自建安置分為規劃小區自建和零星自建。實施自建的規劃區內,道路和公共設施用地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解決;選擇零星自建的,按照安置面積1: 1的比例,安排房屋周邊空間和道路建設用地,所需資金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支付。零星安置戶安置用地解決方案:①被征收人首先選擇村民小組內安排給該戶使用的土地;(2)被征收人無地可選的,由村民小組統籌安排建房用地;(3)本村確實無法安排建房用地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就近用新土地置換被征收人的舊房基地解決安置。零星安置戶新增宅基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補助“三通壹平”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房屋補償總額的25%。實行自建安置的,安置用地面積按合法安置人口每人30平方米計算;每喪偶壹人計算60平方米面積,無子女壹對夫妻計算90平方米面積;每戶最高不超過150平方米。在原籍合法擁有祖屋所有權的外來務工人員(如國家公務員、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經本人申請,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批,按原居住生活用房占地面積1: 1的比例安排安置用地,最高不超過120平方米。實行自建安置的,除按照第十九條規定給予補償外,不再支付土地補償費。第二十七條下列人員為合法安置人口: (壹)在被征收村長期居住或者工作(30年以上),承包耕地,享受宅基地和集體經濟利益分配的人員;(二)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公告前征收或新增的;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結婚條件,男方到女方家或女方到男方家結婚定居,參加集體分配;因父(母)再婚,隨父(母)遷入並參加集體分配的;經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批準,並申領《收養證》,準予收養;新生兒符合計劃生育法律和政策;違反計劃生育法規,但已被政府計劃生育部門查處的;(三)在部隊服役的義務兵、士官,經民政部門安置的復員退伍軍人,在校就讀的大學生;(四)正在接受勞動改造、勞動教養、少教的;(五)法律、法規或相關政策的規定。第二十八條除符合安置條件的居住、生活用房外,征收公房、房屋附屬私房、豬圈、牛棚等房屋,只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給予補償,不實行貨幣化、公寓式、自建式安置。村、居委會辦公用房可按貨幣化、公寓化、自建安置的標準和辦法解決。第二十九條以非法手段,偽造、變造證件和證據,多報安置人口的,對多報人口不予安置,並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采取弄虛作假方式取得結婚、生育、收養手續,或者辦理戶籍手續的,由相關職能部門查處。第三十條合法安置的人口,由村民小組提供,並經區、鎮政府調查審核,以三公名單的形式確定。第三十壹條搬遷安置過渡期間,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供周轉房。不能提供周轉房或者經協商被征收人不入住周轉房的,按照被征收人法定安置人口給予臨時安置補助費;5人以下(含5人)每戶每月補貼1100元,6人以上(含6人)每戶每月補貼1300元。臨時安置補助費壹般不超過18個月。第三十二條周轉房必須具備供水、供電以及可以使用的廁所、廚房等生活必需的基本設施和簡單裝修。第三十三條提供周轉房後,被征收人應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搬遷,並可領取壹次性搬遷費。搬遷費以戶為單位,每戶補助3000元。以戶為單位,以公布征收前當地公安部門登記的戶籍為依據,由當地區政府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批準。第五章獎勵與處罰第三十四條為鼓勵被征收人積極主動配合房屋征收,實行提前搬遷獎勵措施: (壹)在規定期限內提前30日完成搬遷的,獎勵房屋補償總額的10%。(二)在規定期限內提前20天完成搬遷的,按房屋補償總額的6%給予獎勵。(3)在規定期限內提前10天完成搬遷的,按房屋補償總額的3%給予獎勵。對不超過30天即可搬遷的項目,區政府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規定搬遷天數,對提前完成任務的,另行規定獎勵標準,最高為房屋補償總額的10%。第三十五條聚眾鬧事、妨礙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六條監察機關負責對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法規的情況進行監察。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七條各縣市和電白縣不屬於濱海新區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市土地開發儲備中心、市國土資源局和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和監督。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已經發布征收公告的項目,按照原公告確定的補償標準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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