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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增值稅電子發票有誤。它能被重新發行嗎?

發票可以補辦,但根據具體情況,條件可以有所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順序逐欄、分次如實開具。

不按上述規定開具發票,屬於不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可依據《發票管理辦法》進行處罰。國家稅務總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對紅字發票的管理有如下規定:

壹、壹次銷售,全部退貨的,也要取回註明“作廢”的原發票,可按實際銷售重新開具發票,不能開具紅字發票;

二、只有在退貨銷售無法取回註明“作廢”的原始發票,取得對方有效憑證後,出票人確實已接受貨物入庫,方可開具紅字發票。

“對方有效證明”是指銷售退貨時,除填寫退貨發票外,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收據或匯款銀行的證明,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

如果對方(消費者)是個人,在發票原件無法退回作廢的情況下,消費者應書面記下情況,註明身份證號、住址、聯系電話,經銷處負責人批示後方可開具紅字發票。然後重新開具發票。

擴展數據:

發票的標題是“購物者姓名”。英文翻譯:發票標題。如果是自己買的,寫自己的名字。如果公司購買或報銷,寫公司名稱。

類型有:商業發票:應付給買方,即收貨人;海運提單:憑指示付款...壹般是收貨人,也就是買方,也有擡頭為持票人的空白提單;

匯票:三種:限制性應付、指示性應付、持票人應付(持票人應付)、賣方或其指定收款人應付;支票:付給收款人。信用證:沒有標題,只有受益人和開證人。

受限平視是指支付僅限於收款人,不能轉賬。出票人不願意通過簽發限制匯票的方式讓匯票流入第三方手中。

2015年7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15年8月20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深圳四地開展增值稅電子發票試運行工作,試點地區納稅人已實現使用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5 165438+10月26日【3】?發布《關於實施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84號),決定自2015 12 1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

非試點地區自2016 1起使用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其他電子發票開具系統同時停止使用。

參考資料:

發票查查-百度百科

電子增值稅發票-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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